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政府边界条约 |
释义 | 简介196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政府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政府边界条约》。两国“一致认为,两国间久悬未决的边界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两国政府“根据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克服了种种困难,终于顺利地全面地解决了两国边界问题”。 内容条约共12条,主要内容: (1)双方同意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一段未定边界,除片马、古浪和岗房地区外,按传统习惯性定界,并且确认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东南端终点的划界原则; (2)缅甸同意把属于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归还中国; (3)双方决定废除缅甸对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南坎)所保持的“永租”关系,中国方面同意把这个地区移交给缅甸,缅甸同意把按照1941年中英两国的滇缅南段界务换文规定属于缅甸的班洪、班老部落辖区划归中国; (4)为了便于双方各自的行政管理,照顾当地居民的部落关系和生产、生活上的需要,双方对1941年换文划定的界线中的一小段,作一些公平合理的调整; (5)中国放弃1941年换文规定的中国参加经营缅甸炉房矿产企业的权利。该条约1961年1月4日起生效,中缅边界条约的签订,两国全部边界的正式划定。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