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委员会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高教部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高教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促进两国在教育领域交流与合作的愿望,就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埃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中等学校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有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埃及的高等学校。 第二条 埃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专业技术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专业水平报考埃及的高等院校。 第三条 埃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专业水平在埃及进修、继续学习和攻读学位。 第四条 中方承认在埃及颁发的普通中等教育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院校。 第五条 中方承认埃及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持此类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方向或专业、学位或所具专业水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修、继续学习和攻读学位。 第六条 本协议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颁发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在埃及境内颁发的中国样式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七条 本协议所规定的对学历证书的承认将保证所述证书的持有者进一步深造时享有同等权利,但不能解除其在双方境内报考教育机构、申请学位时对证书持有者的其它一般性要求。 第八条 双方将互相通报各自教育体制改革以及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名称和条件方面的变化,并将努力对本协议进行进一步补充和详细规定。 第九条 本协议不触及每一缔约方与第三国、地区性国家集团和国际组织签订的仍有效力的条约、议定书、协议和公约。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当本协议终止时,其条款继续适用于在协议终止前颁发的上述各条款所提及的证书以及在协议终止前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埃及学习和申请学位者。其获得的学历证书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予以承认。 本协定于1997年11月17日在开罗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教部 代 表 代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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