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爱子影视教育促进会 |
释义 |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华爱子影视教育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izi Movie and Television Education Council,缩写CAMTEC。该会是由从事与儿童影视教育工作相关的艺术、教育、企业、科技等各行业人员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儿童影视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儿童影视教育行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我国影视教育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促进会概况中华爱子影视教育促进会,国家民政部的登记证号为3711,组织机构代码为:50001755-4,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民间社会团体。 促进会挂靠单位为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全国广播影视系统27家全国性社团之一。其主要任务是:组织适合小观众欣赏习惯和审美情趣的国内外爱子影视片的观摩,促进优秀儿童影片进课堂;开展国内外与青少年电影工作相关的交流活动,促进儿童电影产业发展;培训中小学电影教育的教学和放映人员,促进儿童素质教育的发展等。 中华爱子影视教育促进会成立于1995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支持:朱琳同志任荣誉会长、吴文英同志任荣誉顾问,会长由我国著名电影艺术家谢添担任。 理事会名誉会长:顾秀莲 于蓝 顾 问:陈锦俶徐家察 朱小鸥文馨萍 王立文 李幼林 尚玉香 李启民赵书生 会 长:刘军 副 会 长:李水合陈晓蓓 王学新 秘 书 长:王学新(兼) 副秘书长:曲杰苗苗齐昕 学会章程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华爱子影视教育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izi Movie and Television Education Council,缩写CAMTE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与儿童影视教育工作相关的艺术、教育、企业、科技等各行业人员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儿童影视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儿童影视教育行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我国影视教育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在中国共产党对少年儿童工作方针的指导下,团结全国儿童少年影视艺术、文化、教育、科技和企业界工作者,促进我国儿童少年影视教育资源的整合,推动我国儿童少年影视市场的产业环境优化,积极倡导和支持儿童少年影视在中小学校园的素养教育实践,为繁荣中国儿童少年影视产业和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上级领导机关为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号209室,邮政编码100088。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影片创作、发行、放映、版权交易、广告、国际交流、教育、培训、咨询等。 本会围绕儿童影视教育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大力宣传儿童少年影视教育工作的重大历史意义,积极倡导新时代背景下的“影教育人”素养教育观念,争取社会各界对本会活动的支持和帮助,做好社会公关工作; (二)广泛联系与儿童少年影视教育工作相关的各界会员,传播儿童少年影视教育工作的各类行业信息,做好相关产业和教育领域的艺术生产和政策调整研究,做好儿童少年电影生产的专业咨询工作,促使各类产业资源的有效整合和成果转化,优化儿童少年电影教育工作的市场环境; (三)着力打造和搭建国内外儿童少年电影产品的展映和经营平台,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儿童电影节的品牌知名度,整合资金、制作、发行、放映等渠道,促进儿童电影创作者、制作公司、投资公司和发行放映部门之间的交流和资源共享; (四)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儿童电影进校园工作,研究和总结各地“影教育人”工作的先进经验,做好儿童电影课教学方法和课程体系建设的师资培训、学生辅导和经验推广工作; (五)鼓励和扶植社会资源进入“影教育人”工作领域,合作开展融资、市场运营、版权交易等各类实业项目; (六)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积极维护会员与影视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做好先进工作者事迹的宣传和表彰工作; (七)接受政府及相关社会机构的委托,参与影视教育活动中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准则等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与鉴定;参与影视教育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研究与实施;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为各种类型影视教育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类别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并同意遵守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 3. 在从事儿童少年电影教育有关工作中具有一定的贡献、成就、影响或具备相当资历者; 4.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其他相关行业和机构的人士。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三)荣誉会员 凡对儿童少年影视教育或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本会会员10人以上或理事3人以上联名推荐,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名誉会员 凡对我国儿童少年影视教育或本会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给予重要支持和协助的社会各界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报下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填写会员登记表; (五)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研究资料; 5.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或网站上发表文章;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研究资料; 5.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专业咨询; 6.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5.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含名誉会员)。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活动;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我国刑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有成就,作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本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及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会长和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本会内公示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待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 月 日第 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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