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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
释义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简介

上级单位: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于1973年正式成立,当年加入了世界中学生体育联合会。成立之初归由当时的国家体委管理,1989年转由当时的国家教委管理,1998年教育部设立了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在2002年换届会议上,教育部副部长赵沁平同志当选为新一任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主席,杨立国同志担任协会秘书长兼法人代表。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是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的分支机构,于2009年4月18日由首师大附属丽泽中学联合全80多所学校发起成立。国家体育总局跆拳道拳击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国跆拳道协会副主席、秘书长赵磊担任名誉主席,首师大附属丽泽中学校长臧富仁担任首届主席

其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全国中小学校体育教育和中小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主要开展全国中小学生跆拳道联赛,以及国际中小学生之间的体育交流与竞技活动,增进我国学生与世界各国学生之间的友谊,扩大我国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影响;在中小学范围内推广跆拳道的儒家传统文化教育;组织实施跆拳道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认证工作;并通过倡导学生练习跆拳道,传承儒家文化的精神内涵,培养学生尊重他人的品德修养,鼓励其努力学习、刻苦训练的竞争品质,提高我国中小学生整体的身体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准,并为国家培养更多更好的体育后备人才。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

第二条 性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是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的分支机构之一,本协会承认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章程,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的领导下,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是由全国中等学校的领导、体育教师、学生及其他体育工作者志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中学生单项体育协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全国中等学校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全体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努力倡导社会公德、体育道德风尚,为丰富中等学校校园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积极推动中等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和比赛,倡导学生通过练习跆拳道,提高其行为规范、尊重他人的品德修养,鼓励其努力学习、刻苦训练的竞争品质,以此提高我国中等学校学生整体的身体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致力于加强中国与相应的世界中学生单项体育联合会、亚洲中学生单项体育联合会及各国中学生体育组织间的联系,开展国际中学生之间的体育交流与竞技活动,增进我国中学生与世界各国中学生之间的友谊,扩大我国中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影响。

第四条 组织登记: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是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内设分支机构之一,也是我国中等学校跆拳道项目唯一合法的群众性体育组织。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同时接受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大街7号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丽泽中学。

邮政编码10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 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关心我国中等学校跆拳道体育运动的开展;

(三) 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领导下,组织、举行全国中等学校跆拳道比赛、考级、考段活动;组织、举行全国中等学校跆拳道课余训练论文学术研讨(报告)会;组织、举办全国中等学校跆拳道项目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及其他有关体育活动;

(四) 密切配合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和中国跆拳道协会的工作,在条件具备时,适当组织相应地区的学校与世界各国进行国际间的单项体育比赛及体育文化交流活动;

(五) 参加由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组织、举行的活动;

(六) 按时组织跆拳道竞赛,按时组织运动员注册并负责其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全日制中等学校为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团体会员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为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市、区级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为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全国各个中等学校为区域性三级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并承认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的意愿,向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提出加入申请并自愿缴纳会费;

(三) 加入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日制中等学校;

(四) 积极参加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承办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委托的各种比赛或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 会员申请被批准后,由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并向会员单位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参加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各项活动优先权;

(四) 对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自愿入会、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委托承办及交办的比赛(赛会),科学(论文)报告会,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及其他工作;

(四) 缴纳会费标准: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每年缴5000元会费;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每年缴2000元会费;区域性三级团体会员每年缴500元会费;个人会员每年缴50元会费。

(五) 向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报告)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单位)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主席团)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工作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三)审议工作委员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出动议,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召开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工作委员会(简称“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等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各专业委员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主席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主席须由本会挂靠学校(会址所在学校)现职校级领导担任;秘书长须由本会挂靠学校(会址所在学校、主席学校)现职体育部负责人担任。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应设办事机构,有专(兼)职人员2-3人,在主席及秘书长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衷于本会工作;

(二)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秉公守法,廉洁勤政;

(三) 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会员单位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四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工作委员会 (主席团)全体成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是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全体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涉及的比赛、培训等活动,完成年度工作总结;

(二)协助各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报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各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任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当年三月底前缴纳);

(二)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三)挂靠学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的资金管理由主席学校或财务部门代为管理,建立专门财务帐,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合适方式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或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换届或更换主席(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属于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工作委员会(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经社团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五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会徽自行设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18日在北京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丽泽中学召开的“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成立大会”全体会议(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正式成立之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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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2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