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 |
释义 | 奖项介绍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设奖者及承办机构都为中国智能交通协会。中国智能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科技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中国民航局共同发起,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证字第4854号)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在政府的领导下,面向企业,建立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促进企业间的横向联系与合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资源整合,推进产、学、研合作,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交通领域的信息化、智能化进程,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我国智能交通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评选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智能交通行业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人才成长,根据《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奖励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我国智能交通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等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影响。 第五条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中国智能交通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负责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依托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秘书处设立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负责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其他日常工作。奖励委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负责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评审标准 第八条 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个,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个,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个,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九条 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有所创新;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有所创新;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是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并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按项目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基础研究类:在智能交通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有重大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带动了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进步,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项目; (二)技术开发类:在智能交通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实现产品、工艺、软件、系统等科技创新,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项目; (三)工程应用类:在智能交通成果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贡献,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完成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四)社会公益类:在智能交通企业管理、标准、档案等科学技术工作和社会公益性事业中,有所发明和创新,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二条 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 第十三条基础研究类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明显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认可和引用,带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 技术开发类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意义,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并产生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工程应用类获奖项目应在技术创新、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上有所贡献,并推动行业科技取得进步。 第十六条 工程应用类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行业覆盖面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行业覆盖面较大,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有所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有一定覆盖面,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社会公益类获奖项目,应是在标准的制定应用、企业或生产管理、科技信息、科技档案、公益推广等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并得到应用推广。 第十八条社会公益类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有重大创新,对促进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有较大创新,对促进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具有较大推动作用,并在行业内得到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有所创新,对促进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具有较好推动作用,在行业内得到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其他类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前述标准进行评定。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条 奖励委由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相关领导、智能交通行业知名专家和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基金会)理事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人,体现以专家为主的原则,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和较高的权威性。 第二十一条 奖励委的主要职责 (一)对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为完善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对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单位及个人、奖种和等级做出决议; (三)研究、解决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20~30人。评审委主任由中国智能交通协会聘任,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三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可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评审工作,具体评审流程在第五章中详细阐述。 第二十四条中国智能交通协会建立评审专家库,可视当年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的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聘请专业评审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据评审规则开展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办提交评审报告,提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建议。 (三)处理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四)对完善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七条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需具有下列推荐资质之一: (一)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或交通相关主管部门推荐; (二)中国智能交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推荐; (三)与交通相关的一级行业社团组织推荐; (四)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智能交通协会组织推荐; (五)中国智能交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评审委5名(含)以上专家联名推荐; (六)奖励基金会理事单位推荐。 第二十八条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和交通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一级行业社团组织每年可推荐3项;各中国智能交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奖励基金会理事单位、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智能交通协会组织每年可推荐2项。 第二十九条推荐单位(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可包括: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论文、获奖证书、验收报告、评估报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参与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应按照做出贡献的大小排序,必须经过所有参与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和主要完成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一条 推荐单位(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需在提交材料时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凡因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三条经评定未获奖的候选项目,原则上第二年不再受理申请。如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四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中不同类别奖项的评审。 第三十五条 申报项目中主要成果权属需清晰,否则不得推荐参加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六条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已被推荐其他同级别奖项评审的,将不予受理。已获同级别的其他奖励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五章 受理与评审 第三十七条受理及评审过程分为形式审查、初评、终评、公示、最终审定5个环节。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一)推荐单位(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被推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推荐表中有关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项目的证明材料是否有效; (六)是否符合当年推荐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通知中规定要求。 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要求推荐单位(人)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提交评审委。 第四十条项目初评可根据项目专业方向设立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7-9名评审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初评对所有的项目材料进行全面的综合评审,填写《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表》、对照《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评价标准》予以记分,提出初评意见并建议授奖等级。 第四十一条奖励办对初评意见进行汇总和统计,作为终评的基础性文件。 第四十二条评审委负责终评,须由评审委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终评分为答辩和票决两个环节。初评推荐为二等奖及以上项目由评审委组织进行答辩。在答辩基础上,评审委通过票决确定评审结果。 第四十四条票决时,全体到会评审委成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终评结果,得票数超过到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方能通过。 第四十五条在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网站上对终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已解决的,由奖励办将终评结果提交奖励委进行最终审定。 第四十六条奖励委以会议方式对公示后的评审结果进行最终审定。审定会议须有奖励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审定结果有二分之一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即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完成人如果是奖励委或评审委成员,将不允许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通过公示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终评结果公示期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奖励办不接受匿名提出的异议。 第五十一条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对结果进行反馈。 第五十二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有关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补充的材料提交奖励办审核。奖励办认为必要时,可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或申报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审核。涉及跨行业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负责协调,相关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最终审定。 第五十三条 奖励办应当向评审委如实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裁决。 第五十四条异议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可提交奖励委进行本年度最终审定,逾期待处理完毕后,另行提交奖励委进行审定。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五条由中国智能交通协会颁发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证书和奖金。一等奖每项奖金三万元人民币,二等奖每项奖金两万元人民币,三等奖每项奖金一万元人民币。 第五十六条 在当年召开的中国智能交通年会(或其他公开会议)上对获得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进行表彰,并发布奖励公告。 第八章 处罚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剽窃、侵占他人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经核实后由中国智能交通协会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参与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情节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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