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工程教育专业委员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教育专业委员会是在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领导下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者(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学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和发展我国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以下简称安全健康教育)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全国安全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推动安全健康科学技术进步,协助政府开展安全健康教育工作,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发展我国安全健康教育事业服务,维护安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而奋斗。 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在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领导下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者(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学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和发展我国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以下简称安全健康教育)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全国安全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推动安全健康科学技术进步,协助政府开展安全健康教育工作,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发展我国安全健康教育事业服务,维护安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而奋斗。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1)开展安全科学、技术、工程教育及安全普及教育; (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的网内外交流活动; (3)负责安全:工程师职称资格评审:工作; (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5)组织相关安全培训活动; (6)完成国家有关机构和上级机关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委员会有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申请加入本委员会,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办理手续后即可为本委员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和参与本会工作的意愿; (三)关心和支持安全健康教育事业,在安全健康教育工作领域具有· (四)必须为卜级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的优惠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二)优惠取得本委员会的有关资料、学术刊物和信息服务; (三)取得本委员会的技术咨询; (四)本委员优先协助举办培训班服务活动; (五)优先获得本委员会的其它服务; (六)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单位会员活动; (八)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委员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委员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四)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会员如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教育专业委员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和付主任;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委员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需本届委员会通过,报协会审查同意。在延期换届时,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是安全教育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付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团结合作好; (二)在安全教育领域有较大贡献和较高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主任、付主任任期为每届三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向委员会推荐秘书及其它主要机构负责人选; (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秘书在主任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提交主任认可;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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