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信息协会民营企业分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信息协会民营企业分会是中国信息协会分支机构之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国家民政部登记设立。中国信息协会民营企业分会成立于1992年,其前身是中国信息协会乡镇企业专业委员会,2004年改为现名。 中国信息协会民营企业分会宗旨是,在中国信息协会的领导下,遵循中国信息协会的宗旨,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为中心,以推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为重点,搭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发挥沟通、咨询、中介、服务的作用,面向全国几千万家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业者),为会员提供必要的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所需的经济技术、设备采购、金融信息咨询服务,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公司管理服务,为民营企业搭建与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和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对话的平台,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章程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信息协会民营企业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BRANCH ENTERPRISE,缩写为CIABE. 第二条 本会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金洲大厦五层。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积极工作,为广大会员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信息协会的组织领导和工业信息化部的行业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全国。业务范围: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国际合作、咨询服务、专项研究。 第六条 本会任务: 1、为会员在技术咨询、管理咨询、培训、开拓市场方面搭建平台,互相交流,提升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2、为会员分行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产品、技术、金融、信贷、投资项目、建筑开发等各项(类)经济信息,促进需求双方的了解与合作; 3、为会员提供市场宏观预测及进行经济战略咨询,制定和实施企业发展的科学方案; 4、为会员开展跨国跨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境内外资金、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牵线搭桥; 5、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提高以法治企水平,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6、联合新闻媒介,为会员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采访、庆典、联谊等活动; 7、组织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的信息交流,举办各种咨询会、展览会、洽谈会、为技术转让项目合作提供服务; 8、为会员与大型企业配套提供服务,组织国内外企业及企业家进行富有成效的交流。 9、为会员与当地、上级政府机关、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提供服务; 10、会员单位其它需要服务并符合法律法规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参加本会活动或独立开展活动; (三)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参加由本会承办或协办,并通过本会报名的各种有偿服务活动时,有偿服务活动费用从优; (五)通过本会搭建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在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中,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有向本会反映问题、提出诉求、要求帮助和答复的权力; (七)有对本会工作、管理提出质询、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力。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诚信自律,履行法人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分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分会的形象和合法权益; (四)按时出席分会组织的相关会议,并按会议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接受并支持本会为完成由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事项而布置的工作任务; (五)协助并支持本会为行业服务所必需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各项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六)根据本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按时、按规定标准缴纳应交的经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无效,视为自动退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被查处或违反本会章程、侵犯本会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除名,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经常性机构为会长办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修改和审定本会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 (三)选举和罢免分会和理事会领导成员;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各项决议须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听取和审议会长办公会议工作报告和有关决议; (五)审查、决定和处理本会重大工作事项和突发事件; (六)决定聘请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决定和监督执行重要管理制度,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实际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常性机构是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在会长领导下、由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理事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特约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经会长推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比较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热心公益事业;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如拟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或因特殊原因任期拟超过连续两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以上两种情况均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其他领导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并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或委托其他领导参加有关重要活动和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本会领导机构的决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并协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由副秘书长和相关机构负责人等参加的秘书长办公会议; (三)提请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和各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完成会长交办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本会拟召开换届选举暨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三个月向中国信息协会请示; (二)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遇有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三)与境外组织交流与合作、组团出国考察,应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信息协会主管机构报告; (四)本会应报告的其他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发展和本会秘书处办公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规定的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的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并按有关程序报送审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经营、投资入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信息协会核准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变更、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变更、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中国信息协会核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届理事会。修定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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