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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消费者维权促进会
释义

促进会简介

中国消费者维权促进会前身是中国消费者维权联合会。2004年3月15日,由海外爱国华侨华人在香港注册成立,社团登记证号:34374944,系非营利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2011年5月18日,更名为中国消费者维权促进会,登记证号53978369-002-05-11-6。

中国消费者维权促进会宗旨:促进中国消费者平安、健康消费,净化消费市场,配合国家“打四黑除四害”行动;团结全国各地消费者、零售商、批发商、生产商、新闻出版工作者、新闻出版单位,根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提高消费者及商家的维权意识,努力建设文明的健康的消费社会,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促进会章程

第1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消费者维权促进会。

第2条 本会隶属于海外华侨华人联盟,总部设在瑞典马尔默,秘书处设于香港,国内(大陆)聘请归侨、媒体记者担任消费观察员,系面向港、澳、台(含中国内地)开展市场调研、消费调查、受理投诉等相关事务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

第3条 本会指导思想:“维权、诚信、尊重、合作、发展、共赢”,为消费者和商家架设一座沟通、信任、理解的桥梁。

第4条 本会宗旨:促进中国消费者平安、健康消费,净化消费市场,配合国家“打四黑除四害”行动;团结全国各地消费者、零售商、批发商、生产商、新闻出版工作者、新闻出版单位,根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提高消费者及商家的维权意识,努力建设文明的健康的消费社会,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5条 本会主要任务:

①对国内(含港、澳地区)消费领域出现的侵权行为以及相关动态实施观察、调查并及时向中央政府和国际消费者联会等相关组织通报。

②向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单位提供消费、招商引资信息和新闻宣传、决策咨询等服务;参与社会大众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调查;

③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做出反映、查询,并就调查所了解的情况和问题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议;

④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⑤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并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

⑥组织邀请政府官员、新闻记者、投资商、经销商、消费者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到企业进行参观、交流、采访、洽谈合作;

⑦组织举办经贸洽谈会、产品展销展示会;

⑧邀请政府、媒体、法律、企业等领域资深人士组成顾问委员会,向消费者和会员单位提供帮助和服务;

⑨成立市场调研中心、传媒中心,主办中国消费者维权网,编辑出版《21世纪食品安全报道》,与内地中央报刊合作办报;开通新浪官方微博投诉平台。

⑩商建中国内地各省代表处。

第6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中国境内(含港、澳、台)居民、零售商、批发商、生产商、新闻出版工作者、新闻出版单位,都可以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7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享受本会福利设施等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8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会员推选产生。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本会设理事会,理事有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本会设名誉主席一人,由主席团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请。本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指导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主席团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本会设顾问若干人,由主席团聘请。

第9条 本会根据精简的原则,设立瑞典日常办事机构和中国大陆事务委办机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不占编制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作为本会的工作部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10条 为开展某些专业性较强的业务研究和交流工作,本会视需要成立若干专业研究会(其名称为中国消费者维权促进会xx研究会),为促进会工作机构性质的专业研究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研究工作。研究会可吸收具有研究能力的专业人员为会员,不吸收团体会员。

第11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缴纳的会费、本会举办事业的收益、社会各界赞助等。

第12条 本章程的批准权和修改全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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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5:2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