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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单一制国家
释义

单一制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和复合制相对。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其划分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即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权一般没有单独退出该国的权利。

简介

在当代国家结构中,单一制与联邦制(复合制的一种)是主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世界最大的单一制国家,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结构形式也都采用单一制,如英国(名义上)、法国、日本、意大利、韩国、朝鲜等都是单一制国家。

单一制国家的含义

单一制国家 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它的主要特点是:

1从法律体系上看

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

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3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

实行中央统一集权,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整个政府实行层级控制,对地方政府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中央政府有权撤销。

4中央集权的同时也实行某种程度的地方自治

5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

地方政府机关对外不具有独立性。

现在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单一制形式,如中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瑞典、挪威,匈牙利,波兰,蒙古等。

单一制国家的类型

1地方分权型

地方分权型国家也称非中央集权型国家。主要代表是实行地方自治的意大利、英国、瑞典、挪威等。其共同特点主要有:

(1) 在确立为单一制国家的同时,明确规定实行地方自治。如意大利宪法规定,意大利是统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承认并奖励地方自治。又如英国素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称号,英国的地方政府被公认为富有自治精神的传统。英国全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由实行自治的英格兰王国、苏格兰王国、威尔士王国和北爱尔兰联合而成,英国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成文宪法,有关政府结构、权力及运行原则的规则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

(2)地方政府一般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地方自治机关,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主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力,又是受中央政府统一领导的地方政权机构,执行中央政府委托的职能。例如在英国,地方政府的产生及其职责都由法律、命令规定,地方政府由该地区人民选举产生,并依法对该地实行自治管理。但是,英国的地方政府又必须执行中央政府委托的职能,中央各部有权宣布地方机构官员没有履行中央委托给他们的责任而接管他们的权力或者把此权力转给其他官员或机构,大臣还可以通过颁布命令、训令和指示,控制和指挥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备忘录”和“通报”对地方政府给予“劝告”、“建议”及“指导”。

(3)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人有较为严格的监督和控制手段。以英国为例,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财政手段,即拨款控制、借款控制和帐目审查。中央政府控制了主要税源,中央政府通过给地方政府拨款,发放补助金、监督控制地方财政的预算和执行;借款控制即地方政府发行公债需经中央政府批准;此外,地方政府的帐目必须受中央政府的审查。第二,行政手段。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地方政权机构,中央可以剥夺或转移或暂停地方机构的权力,其理由往往是地方机构官员没有履行中央委托给他们的责任。第三,立法手段,即对地方立法的控制。地方议会的决议必须取得中央政府的认可或批准,他们颁布的法律,事先须征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不得与全国性的有关法律相抵触。第四,司法手段。地方政府的职责都由法律、命令规定,对地方政府的越权行为,任何一个公民和检察长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颁发禁令加以约束,中央各部也可发布命令限期履行,如不履行,则可请求法院对地方政府发布命令行状,强制其履行。

2.中央集权型

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是指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严格控制的一种类型。这种国家在当代分布较广。如法国、一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变革前的一些东欧国家等。其主要特征有:

(1)法律上不规定实行地方自治,或者虽然在法律上规定地方自治,但因各种限制而致使地方自治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如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虽然规定地方“由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自由进行管理”,但又规定了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负责维护国家的利益,监督行政并执行法律”,再加上其他方面的种种限制,使地方自治名存实亡。直到1982年《权力下放法案》通过,才扩大了地方的自治权,改变了过去中央主要通过委派官员(省长)对地方进行直接控制,改为中央主要对地方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来控制地方。改革前,省长是地方行政长官,由总理和内政部长提名,部长会议讨论通过,总统任命。他作为中央政府代表,在地方上集行政、治安大权于一身,对地方议会、行政和财政实行监督。他有权召开和参加省、市、镇议会会议,审批和否决地方议会讨论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法令和他们签订的协定,有权向地方议会发布指令,他还直接控制和监督财政。改革后,省长改称“共和国专员”,仍然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管辖警察和中央派驻机构,但不再兼任地方行政首脑,不再直接插手地方事务,对地方议会、行政和财政只实行监督。如发现问题,他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不得直接采取行政干预。

(2) 中央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如在法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采取多种形式的监督和控制:

立法监督:共和国专员如认为地方的某项行政规章不合法,不能象改革前那样直接宣布其无效,而是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查期间,专员可要求暂停实施该项规章。

行政监督:共和国专员作为中央代表管理警察和中央派驻地方的机构,负责从行政上监督地方,有权为维护地方治安、安全、公共保险和卫生采取相应措施。中央各部门也向各省派驻代表,以监督和控制地方政府。中央政府还可以暂停地方政府选任官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职,如专员可以将有过错的市、镇长停职一个月,或者由内务部长将其停职三个月,部长会议可以将市、镇长解职,部长会议和中央政府还可以解散市、镇议会和省议会,重新进行选举。

财政监督:中央政府通过大区审计庭对地方行政单位、公立公益机构的财政开支进行监督,如其违反预算条例,大审计庭有权进行干预。中央政府还通过发放贷金和补助金来控制地方财政,由于地方财政对此依赖很大,中央政府得以严格控制和监督地方政府对贷金和补助金的使用。

3.英国和法国单一制的不同风格

1)两国单一制的共同特点:从地方政府的权限看,地方政府的权限来自于中央;从地方与中央的关系看,地方在总体上从属于中央,是中央的创造物,但地方在个别事项上有独立性,拥有某种程度的自治;从财政角度看,地方有部分自主,但需接受中央的大量补助;从地方官员的选择方式看,均是选举与任命相结合。

2)两国单一制的主要区别:

(1) 法国主要采用行政途径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而英国则主要靠政党组织。法国被称为“垂直式行政统制”,通过委派共和国专员下达中央的指令,监督地方行政。而英国由于政党的组织很严密,由于特有的政党组织结构和议会内阁制度,执政党中央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地方的组织机构,影响地方行政。地方议员可以通过提高党内地位,上升为国家级的政治家。因此,英国的单一制被有人称为“垂直的政党统制”。

(2) 在法国,兼职在维持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起着很独特的作用。吉斯卡尔·德斯坦既是总统,又是圣玛利亚市的地方议员,据统计1980年法国参议员中54%同时是市长,57%是省议会议员,这样有利于上下沟通。英国没有这种现象,英国靠制度化和手续化来调节国家权力,其制度大多制定得非常细,非常专门化。

(3) 法国的市长权力较大“(常兼任中央的国会议员),而英国的地方政府中,重要的是具有立法和行政双重职能的市议会,市长是虚位,没有多大实权。

(4) 从地方政府的数量上看,英国较少(400多个),法国较多(3万多个)从规模上看,英国的地方政府较大,而法国的较小。

(5) 英国的地方自制程度比法国高。法国传统上是中央集权国家。尽管1982年的改革扩大了地方的自治程度,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仍很严密。

总之,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英国走的是一条通过政党组织来联络上下的政治途径,而法国走的是一条以中央代表为轴心的行政途径,这是两国单一制的最重要的差异。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是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从法律体系看,我国只有一部宪法;

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全国只有一个制定法律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只有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

从公民的国籍来看,公民只有一种国籍;

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利划分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从对外关系看,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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