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中国玩具协会成立于1986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批准,2011年6月24日起正式更名为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是中国唯一的全国性玩具和婴童用品行业社团组织,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中国玩具行业在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的唯一合法代表,同时也是政府、企业、媒体和消费者认可的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行业的代言人。 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玩具、模型、婴儿用品和游戏的生产、销售、设计、检验、教育等相关业务的跨地区和跨部门的各类企业。 协会日常工作管理由会长和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北京。 协会宗旨 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为会员提供多方位的服务,促进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行业的发展,繁荣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事业。 协会工作范围 (一)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制定并协助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为政府制定行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提出建议; (二)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及相关机构反映行业的问题和要求,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引导企业认识玩具产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参与制订、宣贯和实施行业有关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动新产品的应用; (四)代表行业利益,与国内外媒体和其他相关机构保持良好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合作关系; (五)带动企业开拓创新和公平竞争,提高行业的自律性,维护行业利益; (六)定期向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市场销售、行业发展趋势等最新的国内外行业信息; (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和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八)加强国内外同行间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参与国家行业组织的活动,为企业了解行业动态、引进新技术、发展业务提供机会; (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览(销)会,组织企业出国参加专业国际展会,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向父母、幼教工作者等社会群体宣传玩具的益智作用和玩具的产品安全意识,倡导消费者购买安全、健康、优质的玩具,为转变玩具消费观念、理念提供宣教平台。 组织机构名誉会长(1名):顾秀莲 理事长(1名):石晓光 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1名):梁 梅 高级顾问(10名):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高延敏副司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李军副局长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刘世远副司长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执法监督司董乐群副司长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邓丽部长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吴敦廉秘书长 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杨立主任 香港贸易发展局周启良副总裁 美国孩之宝公司艾伦·哈森菲尔德董事会主席 株式会社多美董事长社长富山干太郎 副理事长(28名) 协会副理事长(5名): 崔辛湘 广东省玩具协会会长 顾 正 福建省工艺美术玩具行业协会会长 鲁光麒 上海市玩具协会会长 祁明志 江苏省玩具协会理事长 吴祖熙 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理事长 企业副理事长(23名): 蔡晓东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陈 明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轻工产品与儿童用品检测中心主任 陈雁升 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钊仁 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楚建平 南京三角洲玩具礼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光明 浙江海利控股集团董事长 傅慧任 东莞英德玩具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高海峰 青岛英贝特玩具礼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卓才 广东骅威玩具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 彬 浙江木玩世家玩具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贤佳 佛山市南海中美玩具厂厂长 梁钟铭 东莞龙昌玩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廖复新 浙江新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 峰 上海荣威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泽光 燊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郑还 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书仑 北京凯艺玩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志光 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总经理 温国雄 东莞康达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银昌 宁波神马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清海 泉州市嘉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伟德 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章常义 永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秘书长(2名) 王艳梅 张 瀛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简称“中玩协”),英文名称CHINA TOY ASSOCIATION(缩写为CT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玩具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为会员提供多方位的服务,促进中国玩具行业的发展,繁荣中国玩具事业。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制定并协助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为政府制定行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提出建议; (二)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及相关机构反映行业的问题和要求,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引导企业认识玩具产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参与制订、宣贯和实施行业有关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动新产品的应用; (四)代表行业利益,与国内外媒体和其他相关机构保持良好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合作关系; (五)带动企业开拓创新和公平竞争,提高行业的自律性,维护行业利益; (六)定期向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市场销售、行业发展趋势等最新的国内外行业信息; (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和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八)加强国内外同行间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参与国家行业组织的活动,为企业了解行业动态、引进新技术、发展业务提供机会; (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览(销)会,组织企业出国参加专业国际展会,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向父母、幼教工作者等社会群体宣传玩具的益智作用和玩具的产品安全意识,倡导消费者购买安全、健康、优质的玩具,为转变玩具消费观念、理念提供宣教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从事玩具生产、销售,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科研、教育等有关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凡热心玩具事业或与玩具事业有关的儿童教育、科研、保健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玩具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当年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行业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业务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专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财务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27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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