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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章程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英译名:China Market Economics Society 英译名缩写:CMES 第二条 性质:研究会是中国学术界、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有志于研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学术团体。第三条 宗旨:本会以研究市场经济理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事业服务为宗旨。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100号中共中央党校主楼西配楼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固: (一)组织课题研究,着重研究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促进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理论的繁荣和发展,为改革开放提供理论依据; (二)组织并开展有关市场经济的国内外学术讨论和经验交流; (三)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开展人才培训工作; (四)接受国内政府机构、行业和企业委托的调查、研究、方案设计与咨询等项目; (五)搜集、整理国内外市场经济信息和资料,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服务; (六)编辑出版市场经济方面的报刊、图书、进修教材和其他出版物,反映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动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七)为国内外企业建立联系创造条件,促进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思;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籍管理。研究会对会员会籍实行统一管理。分属于不同分支机构的会员可由各分支机构分头进行日常管理和组织活动,但确认其会员身份的会员证须由研究会统一颁发并定期更换。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和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形象和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秘书长为专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自己。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告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6年5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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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0:3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