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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释义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名: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undation, 缩写为CAUEF)于2009年8月获国家民政部批准设立,2009年11月1日正式成立。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基金会原始基金为2046万元,来自各界历年对中国农业大学捐赠的留本资金。宗旨是发动和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加强学校与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推动中国农业大学教学、科研以及高新技术开发事业的长远发展。

组织机构

理 事 长:瞿振元,中国农业大学党委书记

副理事长:李晶宜,中国农业大学原党委书记

秦世成,中国农业大学党委副书记

郭 大,中国农业大学副校长

监 事:翟志席,中国农业大学党委副书记

张树彦,中国农业大学审计处处长

理 事:钱学军,中国农业大学党委常委、党政办公室主任

高恩复,中国农业大学校产办主任

董仁杰,中国农业大学国际合作处处长

李培景,中国农业大学后勤基建处处长

苏 洲,中国农业大学科研成果处处长

洪海燕,中国农业大学学工部部长

李健强,中国农业大学研工部部长

刘 罡,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处长

林万龙,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李全宏,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

秘 书 长:李全宏

副秘书长:王玉斌(兼)

王国升。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CAU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由中国农业大学发起。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动和凝聚社会各方力量,致力于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和中国农业大学教学、科研以及高新技术开发事业的长远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46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

(二)支持教学和研究设施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三)奖励在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职工,资助青年教师的培养;

(四)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五)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六)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基金会捐赠资金、项目管理、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

(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建议权;

(二)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批评权和出席基金会活动的权利;

(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权利;

(四)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的权利;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六)履行章程、执行决议和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七)维护本基金会声誉和合法权益的义务;

(八)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 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款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 未指定捐赠目的的财产,用于无偿捐赠给教育事业相关的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09年8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使其发挥良好效益,依据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本基金会受理和接收的各项基金和捐增的资金、物资,均按本办法管理和运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收国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得以协议书、议定书、捐赠书等形式办理交转手续,并开具专用凭据确认为本基金会合法基金。

第四条 本基金会所管理的基金分为:

(一)留本基金。即本金不动,只使用增值部分的基金,包括:

1.本金归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所有的基金;

2.本金归设立者或一定时期内归设立者所有的基金。

(二)年度专项捐赠金。

(三)接受捐赠的物资。

(四)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条 本基金会基金实行民主管理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办事。

(一)本基金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

(二)设专职人员对财务和物资进行管理。捐赠的物资如交由学校有关单位使用,接收单位要和基金会办理手续,并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登记。

(三)依据财会规章制度,按专款专用原则管理各种专项基金;设立基金会会计科目,单独核算收支。

(四)建立收据凭证领用缴销、结算对帐和财务交接制度,定期进行清理检查,公布帐目,接受监督。

第六条 本基金会基金按照合法、积极、稳妥和增值原则进行运作,以风险规避为第一投资原则。其主要办法是:

(一)存入银行收取利息。

(二)购买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

(三)其他低风险投资。

第七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在中国农业大学的教学、科研、开发、管理、服务等工作和学习中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的老师、科技人员、学生和其他职工。

(二)资助对国家建设和学校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学科专业和科研开发项目。

(三)支持中国农业大学校园建设事业。

(四)资助在校贫困生。

(五)开展基金会的正常业务和筹集基金活动。

(六)资助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本基金会各项基金的使用,均将尊重捐赠者志愿,保证不挪做他用。

第八条 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要按规定规程序办理,严格遵循审批手续。

(一)用于开展正常业务、投资及筹集资金活动,使用基金额度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二)使用基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的投资或其他支出,由执行副理事长审批;

(三)使用基金额度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的投资或其他支出,由基金会理事长会议(由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审批;

(四)使用基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或其他支出,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批。

第九条 理事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经济法规,对挪用、损失浪费基金和不按规定办事、违反财经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对在基金筹集、管理和运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做出贡献者,依不同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基金会基金之筹集、管理和运用接受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稽核、审计和监督。

(二)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具体执行,并定期向理事会、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三)依据学校授权,基金会办公室对校内各基层单位的基金工作行使指导、统计、检查、监督职能,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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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