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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能源环保产业协会
释义

中国能源环保产业协会是由国内外新能源行业和环保行业相关企业共同联合发起,并由最具有研发资格和从事能源环保生产的企业与科研院所专家自愿结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协会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建设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协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合同能源管理专业委员会、地热专业委员会、热泵专业委员会、节能服务专业委员会),会员服务部、培训部、项目部、投融资服务中心,协会专家委员会是协会的咨询机构,具有较高的行业号召力和影响力。

协会优势:

1.会员单位遍及全国,具有新能源开发,技术创新坚实基础和雄厚实力

协会会员遍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与全国各级能源环境科技研院所,大专院校,生产企业有密切的交往;同金融投资企业,资产评估单位也有广泛的联系,现与一批新型民营科研单位,能源环境技术交流、中介机构建立了互动信息,并在多年为生产企业服务中与众多企业建立充分信任的良好关系。

2.丰厚的社会资源

协会常务理事、理事中拥有一大批社会各界的中高级政要,大型知名企业等单位会员近500多家。还有港澳台地区的一批理事,形成致力于新能源环境科技创新的社会资源。协会拥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一批国内一流的知名专家和学者。

3.部委领导同志多次到协会视察和指导工作,对协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能源环保产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nerg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EPIA”)。

第二条 中国能源环保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新能源环保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教育、科研、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能源环保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我新能源环保科技创新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联系,推动会员单位之间、国际同行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提高新能源利用效率、发展节能型经济、建设节能型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全会服从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能源环保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调查研究新能源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政府制定的新能源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为会员单位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新能源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新能源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开展相关能源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咨询服务;

(三)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新能源经济与技术信息;跟踪了解国外同行的发展情况、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单位、新能源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四)组织会员单位、新能源企业赴国外参观学习、交流及商务考察活动;为国内新能源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提供咨询服务。

(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六)组织展会、研讨会、论坛、培训等

(七)编辑内部资料和协会刊物,与出版社合作出版书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能源环保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可申请作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能源环保系统热心于新能源科技的人士可申请作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自愿从事或参与本会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

(四)个人会员应该是在能源环保系统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五)单位会员应该是能源环保系统形象较好,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日常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分别由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执行会长为本会法定负责人。本会法定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理事会的财务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纪律

第四十四条 本会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按章办事。

第四十五条 本会成员必须十分珍惜和自觉维护本会信誉,勇于开拓,诚信办事,热情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六条 本会成员必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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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0:4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