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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
释义

促进会概况

促进会背景

联合国采购是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为了完成各自承担的维和、紧急救灾等任务和技术援助项目以及自身办公需要所进行的一项活动。联合国采购包括货物及服务两大部份,涉及28大类和57小类的上万种商品和服务,由近40个专门机构下属的采购机构按该机构所承担的任务进行采购。

多年来,商务部通过其直属事业单位——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一直致力于推动和促进联合国采购机构扩大在中国采购的业务,通过举办各种推介会、说明会和培训班的形式,帮助中国企业认识和了解联合国采购的意义、联合国采购的规则和操作程序。取得了明显成效。近几年,有不少企业不但成为了联合国的供货商,还与联合国采购机构建立了长期供货关系。

联合国采购业务除涉及商业利益外,更多地还兼有公益性和较强的政治色彩。为使这项工作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2006年7月,经民政部批准,中国联合国设备采购促进会正式成立,由商务部负责业务指导,秘书处设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宗旨

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的非盈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其宗旨是促进我国企业积极参与联合国采购,帮助我国企业利用联合国的全球网络开拓多元化的国际市场,加强我国同世界各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贡献。

工作领域

1.加强与联合国采购机构的信息和人员交流,把握联合国各机构采购规则和动态;

2.协助联合国采购机构挑选中国供应商,在中国开展采购业务;

3.宣传中国企业及其产品;

4.为我国企业提供联合国采购信息和采购规则咨询培训服务;

5.协助我国企业通过联合国的全球网络开拓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推进市场多元化;

6.组织我国企业与联合国采购机构交流经验,洽谈、合作;

7.为我国企业组织提升人力资源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培训与交流活动;

8.组织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通过联合国采购开拓国际市场的形式与对策,并提出政策建议;

9.向政府提出鼓励和支持企业向联合国出口的政策建议;

10.承办政府交办的参与联合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民间业务;

11.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组织结构

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促进会的工作宗旨、方针、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并对人事和财务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目前,理事会现由一名理事长、三名副理事长、六名理事组成。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负责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策和决定,是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并下设五个职能部门:信息研究、对外联络、会员发展与服务、咨询培训和办公室。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UN PROCUREMENT,简称为CAPUNP。

第二条 本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由有志于促进联合国在中国采购业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促进我国企业积极参与联合国采购,使我国企业利用联合国的全球网络开拓多元化的国际市场,加强我国同世界各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与联合国采购机构加强信息和人员交流,把握联合国各机构采购规则和动态,宣传中国企业及其产品;

协助联合国采购机构挑选中国供应商,在中国开展采购业务;

为我国企业提供联合国采购信息;

为我国企业提供采购规则咨询培训服务;

协助我国企业通过联合国的全球网络开拓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推进市场多元化;

组织我国企业与联合国采购机构交流经验,洽谈、合作;

为我国企业组织与联合国采购有关的提升人力资源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培训与交流活动;

组织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通过联合国采购开拓国际市场的形式与对策,并提出政策建议;

承办政府交办的参与联合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民间业务;

向政府提出鼓励和支持企业向联合国出口的政策建议;

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和联合国采购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为便于开展工作,本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10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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