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理货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中国理货协会(英文译名:CHINA TALL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TA)于2010年12月23日在北京成立。协会由理货行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的全国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自律社会组织。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秉承坚持服务为本、反映行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维持行业秩序,提升服务水平、加强队伍建设,维护行业正当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宗旨;努力促进我国理货事业发展,适应国家经济发展需要。 协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国际合作、信息交流、书刊编辑。根据协会确定的 “十二五”发展思路,按照“三个服务”的要求,协会致力于通过建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强国内外理货行业政策调研,参与理货价格、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的制订,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专业咨询服务;通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强与国际理货组织和机构的联系与交流,增强会员企业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通过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行业权益,促进中国理货行业有序健康发展;通过建立理货资质管理、开展业务交流、实施技术培训,打造能够提供“公正、准确、及时、高效”优质服务的理货人才队伍;通过建立网站和内部刊物,为会员单位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交流服务。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理货协会。英文译名:CHINA TALL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TA。 第二条 本协会由理货行业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的全国性、行业性、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为本,反映行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维持行业秩序,提升服务水平,加强队伍建设,维护行业正当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国理货事业发展,适应国家经济发展需要。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深入开展理货行业调查研究,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积极与企业和政府沟通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建立规范、有序的理货市场体系。 (二)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理货市场秩序,建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 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研究我国和国际理货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和制订,提出对策和建议;参与制定和修订理货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公正性建设,促进行业发展。 (四)研究理货行业发展态势,针对理货行业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五)组织理货行业业务交流和技术培训,为会员单位提供理货资质维护和管理服务,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会员的业务与技术水平。 (六)加强与国际理货组织和机构的联系与交流,相互借鉴、开阔眼界、更新理念、提高素质。增强会员企业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七)收集整理国内外理货活动和发展的信息及资料,出版不定期刊物并建立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交流服务。 (八)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承办其委托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理货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愿意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合法权益得到本协会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信息资料和先进经验; (七)对理货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员会费的缴纳标准;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为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任期与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理事的选举、罢免、调整建议;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遇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在副会长中提名1人为常务副会长,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3日本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第一届理事会 会 长 朱建辉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 总经理 常务副会长 陈建华 原­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副局级) 副会长 马荣升 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总经理 杨 挺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运输部 副总经理 钱卫忠 林 昊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 总经理 曹 栋 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计 刚 姚光胜 杨宗军 徐振江 秘书长 陈建华(兼任)原­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副局级) 法定代表人 陈建华 原­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副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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