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科学技术院所联谊会 |
释义 | 中国科学技术院所联谊会是由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开发研究的机构(简称科技院所,含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于1987年自愿发起、依法成立的,为团结全国科学技术研究院所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主要任务是开展学术与信息交流、成果推广、科技咨询、技术转让、组织培训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等活动。中国科学技术院所联谊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现有中央各部委和国防系统所属院所、地方研究所、校办研究所、企业研究所、民办研究所和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等会员单位近500家。 联谊会简介中国科学技术院所联谊会是我国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机构自愿发起、依法成立的非营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本会成立于1987年,在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是本会业务主管单位。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同志和原国家科委顾问谢绍明同志任本会名誉理事长,科技部原副部长黄齐陶同志任理事长。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联系全国科学技术研究院所和科技工作者进行以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交流和研究活动。注册业务范围为:组织信息交流、技术合作、人员培训、成果推广、科技咨询、技术转让,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科技项目中介与考察交流活动。 本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中央各部委和国防系统所属院所、地方研究所、校办研究所、企业研究所、民办研究所以及科技企业、科技中介机构和有关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现有会员500余家,以中央部委、国防系统和省市的大院大所为主。本会实行理事会制,现任理事会由23家常务理事、108家理事单位组成。本会会员不分地区、行业、级别及规模大小,一律平等。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院所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英文译名China Feder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lnstitutes(缩写CFSTI)。 第二条 联谊会性质:联谊会是由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开发研究的机构(简称科技院所,含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自愿发起,依法成立,团结科技院所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与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谊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共同探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互相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开展科技协作和服务,增进团结和友谊,促进科技发展和科技进步,反映科技院所和科技工作者的呼声,维护科技院所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振兴经济、加速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贡献。 第四条 联谊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谊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谊会业务范围: (一)及时向会员提供中央和地方政府关于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和科技管理的新法规,交流科技院所改革与管理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经验; (二)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科技院所的问题、意见和要求; (三)促进不同地区、行业和学科的科技院所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推动科研机构与企业、企业集团的联合和合作; (四)组织科技院所开展技术转让、人才、资金等交流活动,举办成果联展,推进科学技术发展,促进产业技术进步,繁荣地方经济; (五)提供国内外科技管理和管理科学的研究成果和相关培训教材,编辑出版会刊,组织培训科技管理人员和科技成果推广、经营人员,向社会提供科技咨询服务; (六)组织专家和会员对科技院所改革与管理的共性问题和热点、难点进行研究和讨论,总结实践经验; (七)促进科技人力资源开发,积极为院所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表彰在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进步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会员单位或个人; (八)依法兴办科技实体; (九)开展国际科技协作、科技项目中介与考察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包括中央部委和国防系统所属研究所、地方研究所、校办研究所、企业研究所、民办研究所,科学技术政策研究所和科技管理机构以及科技型企业和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本会会员不分地区、部门和级别、规模大小,一律平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或工程技术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须指定一名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代表,并确定一名与本会联系的联络人员;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年三月底前交纳当年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地区、本行业、本院所的管理与改革动态、经验及政策法规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本会各项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和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长,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主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鉴于本会会员分布于全国的特殊情况,理事会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诀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行使本会业务活动的财务审批权; (六)代表本会签署工作文件; (七)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顾问职务,由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知名人士或对本会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或单位担任。名誉理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名誉理事、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对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0年9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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