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抗癌协会临床肿瘤学协作专业委员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抗癌协会临床肿瘤学协作专业委员会(简称CSCO)是由临床肿瘤专业工作者和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学术团体。 1997年4月28日,在国家卫生部、科技部、民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科协以及中国抗癌协会的大力支持和亲切关怀下,经过两年的积极酝酿和筹备,一批海外归国学子在内的200多名高级肿瘤专科医师汇聚在北京饭店,正式成立了CSCO组织,挂靠于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目前CSCO已经拥有个人会员5500多名,来自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内的全国32个省、市和自治区,1300多家大中型医疗机构的临床一线,还有留美的华侨医师的代表,其中60%以上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多数会员担任医院领导或学科带头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高度的学术权威性;13位两院院士和一批著名专家学者在CSCO中担任领导职务。有44家事业单位和著名的制药大企业成为团体会员。 主要任务一.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专业防治肿瘤人才,更新临床肿瘤学知识和技术,提高广大临床肿瘤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技能,鼓励和支持中青年学者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推荐与表彰学术上有成就的肿瘤临床工作者。 二.组织协调遵照GCP规范的临床肿瘤学多中心、多学科、多层次的协作研究,促进临床肿瘤学研究,促进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先进的诊断与治疗技术。 三.与国内外相关学术团体和肿瘤防治组织机构建立密切联系,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促进国内外的友好往来。 四.收集并提供国内外肿瘤防治信息,编辑出版专业学术刊物,推荐与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著作,支持临床肿瘤学专业书籍的出版。 五.积极开展肿瘤防治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宣传媒介与多种方式,普及推广肿瘤诊疗科学知识,推动群众性抗癌活动。开展肿瘤诊疗咨询服务,为肿瘤患者提供医学、护理、康复指导和公益服务。 六.充当政府与卫生行政部门联系肿瘤临床工作者的纽带和开展肿瘤防治工作的助手;接受委托并承担相关部门的肿瘤防治决策论证及科研成果的鉴定等。 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为中国抗癌协会临床肿瘤学协作专业委员会 ( CHINESE SOCIETY OF CLINICAL ONGOLOGY,简称CSCO),由全国从事肿瘤临床专业工作者与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法人学术性协作组织。 第二条 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接受国家卫生部和中国抗癌协会的领导与监督,遵纪守法,强调“团结、协作、务实”,即团结和组织全国各相关学科的肿瘤临床工作者,进行以GCP为规范的多学科、多中心、多层次的临床协作,开发推广先进的诊断与治疗技术,宣传与普及抗癌知识;提倡中西医相结合、现代医药学与传统医药学相结合,协调国内研究,加强国际交流,不断提高肿瘤临床诊治与研究水平,促进我国抗癌事业的蓬勃发展,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CSCO主要工作任务: (一)促进肿瘤临床科研,推广先进诊断与治疗技术,组织推动符合GCP规范的科技协作,收集并提供国内外最新抗癌信息,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和技术交流,编辑出版本专业学术书刊。 (二)建立与国内外相关学术团体和抗癌组织机构的密切联系,积极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与促进友好往来,进行临床肿瘤学领域的广泛合作。 (三)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专业抗癌人才,更新临床肿瘤学知识与技术,提高广大肿瘤临床工作者学术水平与业务水平;推荐与表彰先进肿瘤临床工作者,推荐与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研成果。 (四)积极开展肿瘤防治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宣传媒介与多种方式,普及推广肿瘤诊疗科学知识,促进群众性抗癌活动。开展肿瘤诊治咨询,组织与支持肿瘤普查,为肿瘤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和公益服务。 (五)充当政府与卫生行政部门联系肿瘤临床工作者的纽带和开展肿瘤防治工作的助手,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肿瘤诊治、研究方面的良好建议;接受委托,承担肿瘤防治决策论证、科技项目评比和科研成果鉴定等。积极反映肿瘤临床工作者的呼声,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凡从事肿瘤临床专业工作者和医药企事业单位,符合会员的基本条件,愿意遵守中国抗癌协会章程和本条例,积极参加CSCO活动,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常务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可成为CSCO会员,发给会员证,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有相应学历和基本专业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正式会员介绍推荐,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经常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按规定交纳会费,方可成为CSCO个人会员。 (二)荣誉会员:对我国肿瘤临床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和积极参与、支持CSCO工作的专家,70岁以上的CSCSO会员,经常委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 (三)团体会员:属于临床肿瘤学相关的、正规的或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医药机构及学术组织,由申请单位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常务委员会审后,按规定交纳年会费,可成为CSCO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与奖惩 (一)会员有义务遵守本条例,按期交纳会费,支持与关心CSCO工作,执行委员会决议和完成CSCO所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或协助开展CSCO委员会组织的肿瘤防治活动。 (二)会员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建议、监督工作和参加CSCO举办的学术、公益活动的权利,享受本会提供的优先与优惠待遇,定期获得CSCO寄赠的学术资料,获得CSCO的支持与帮助。 (三)会员在肿瘤临床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或有重要贡献时,可得到CSCO表彰与奖励。 (四)会员有退会自由,由会员提出书面申请,常务委员会批准即可办理退会手续,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即认为是自行退会,不再享受会员的权利和履行会员的义务,对严重违背本条例或从事有损CSCO声誉的违法活动者,委员会有权劝其退会直至除名。 第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团体会员有义务遵守本条例,按期交纳会费,支持与关心CSCO工作,执行委员会决议和完成CSCO所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或协助开展CSCO委员会组织的肿瘤防治活动。 (二)团体会员享有执行委员会常委待遇,对学会委员选举权,有建议、监督CSCO工作的权利。 (三)优惠参加学会举办的相关学术活动;取得学会编印的有关宣传、学术资料;获得学会专家技术咨询服务。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常务委员会批准即可办理退会,团体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即认为是自行退会,不再享受会员的权利和履行会员的义务,对严重违背本条例或从事有损CSCO声誉的违法活动者,委员会有权劝其退会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CSCO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届。会员代表由各地推选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和特邀代表等组成。代表大会讨论决定CSCO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与修改章程,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通过提案和决议,选举新的委员会成员,并上报中国抗癌协会审查备案。 第八条 委员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领导机构。委员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其职责为: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与审议工作计划,决定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组织选举CSCO领导与常务委员领导开展各项学术活动,指导监督经费收支,推荐与表彰优秀等。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 第九条 由委员会选举产生CSCO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数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数名和常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常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但隔届可以重新当选。在委员会休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执行机构行使委员会职权。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条本会设立指导委员会,由全国范围内德高望重、对中国临床肿瘤学的发展贡献重大和仍坚持临床工作,但已超过国家法定工作年龄的著名专家担任指导委员,并设立主任委员。指导委员拥有常务委员的权利和职责,且对CSCO工作具有指导、监督与批评建议权。 第十一条在常务委员会休会期间,主任委员主持领导CSCO全面工作,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处理日常会务。本会下设办公室、秘书处与若干职能工作部门,由部分常务委员或委员 (包括指导委员) 分工负责,秘书长指导协调。根据学术活动需要,经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设立若干专业学组。 第十二条经本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通过,可聘请声誉卓著、对中国抗癌事业贡献重大的杰出人士担任本会荣誉主任委员。还可聘请国际上著名临床肿瘤学专家为CSCO通讯会员或荣誉会员。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CSCO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热心抗癌事业的个人或团体单位资助捐赠,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收入等。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建立建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经费收支应严格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必须用于本会的活动与发展,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常务委员会和主任、秘书长办公会议请示汇报,并接受中国抗癌协会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CSCO办公地址设于北京。根据本组织宗旨设计制定统一的会徽标志。 第十六条 终止程序:本会需要终止活动时,应由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召开临时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获得2/3以上多数同意,并上报中国抗癌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做出解散决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报国家卫生部备案,解释权归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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