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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酒店(平面)设计师协会
释义

中国酒店(平面)设计师协会章程

China Hotel Designer Associatio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酒店(平面)设计师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Hotel Designer Association 简称缩写:CH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设计、研究、教学、摄影、美术、品牌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及美术界的专业机构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市场,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加强横向联合,开展设计文化艺术交流,规范职业标准,推动设计转化提高,促进酒店设计行业的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国家旅游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定期开展设计的学术研究与交流,组织设计、技术人员的评选展示活动,不断挖掘和推介设计、技术人才;

第七条 举办各类相关职业培训、研讨等活动,宣传和普及设计知识,传播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开展设计服务等咨询活动;

第八条 建立设计专业的技术档案,以及专业设计人才档案;

第九条 加强与港澳台及国际间设计师的交流与合作,推介本地品牌及设计师走向国际市场,协助国际品牌进入国内市场;

第十条 加强协会与经济界、新闻界的横向联系,定期举办会员间的联谊活动;

第十一条 建立设计创新体系,发布设计年度流行趋势;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进行设计师职称资格考核与晋升的评定组织 工作;

第十三条 维护设计师的合法权益,保护设计师权益,编辑出版设计师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凡从事设计、研究、教学、品牌管理和美术、摄影等的专业人士及机构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本会的单位或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对振兴行业发展的设计师作出特殊贡献的知名人士,本会可聘为荣誉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加入本会意愿;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从事设计及相关领域或取得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士;

第十七条 入会程序:

(一) 本人或单位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 由本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国际交流等各类专业活动;

(四) 获得本会各项服务和培训的优先权;

(五) 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研究成果的优先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积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 支持本会的发展,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会费用于协会的开支,如会员证书,协会制服等)

(四) 荣誉会员免费 团体及企业会员: 每年1200元 个人会员: 每年120元

第二十条 会员不能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应交回本会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利益时,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议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发生需要理事会表决通过的,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迅形式函询。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决议,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

(八)、(九)项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4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肆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聘任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期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自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本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主。

第七章 分会补充协议

第四十九条 坚决执行总会的工作,最少每半年要举行分会交流聚会。并需要将照片传回总会以存档。

(备注:聚会时必须有横幅,并标明协会全称:中国酒店(平面)设计师协会---XX分会交流会)

第五十条 分会负责人需要整理分会成员的个人真实资料,并传回总会存档。

第五十一条 本补充协议仍在完善中,如有变动,请按最新版本执行。解释权归总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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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4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