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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荒正全书·第一辑
释义

基本信息

书名:中国荒政全书·第一辑作 者: 李文海,夏明方

出 版 社: 北京出版社

条 形 码: 9787530002674 ; 978-7-5300-0267-4

I S B N : 7530002678

出版时间: 2003-2-1

定 价: 45元

内容简介

治 盗

凶年饥岁,民之不肯就死亡者,必起而为盗,以延旦夕之命。倘不禁戢,则啸聚猖獗,其患有不可胜言者。臣尝观乾道间,饶郡大饥,诸处啸聚,开廪劫夺者纷然。时通守柴瑾封剑付诸县曰:敢为渠魁者,斩之!群盗望风遁匿。淳熙十五年,德兴饥荒,民有剽掠道路者。县令曾菜廉得二人锁项,号令于地头,日给米一升,俟来年麦熟日放。盗贼由是衰止。绍兴四年,乐平饥,村民携钱市米,山路遇亡命缚而取之。邑宰杨简曰:此曹断剌,则复为盗;配去,则复逃归。断一足筋,传都示众。一境肃然。此虽急切之政,然深合周公荒政除盗贼之意。

捕 蝗

昔唐太宗吞蝗,姚崇捕蝗,或者讥其以人胜天。予窃以为不然。夫天灾非一,有可以用力者,有不可以用力者。凡水与霜,非人力所能为,姑得任之。至于旱伤,则有车戽之利;蝗蝻,则有捕瘗之法。凡可以用力者,岂可坐视而不救耶?为守宰者,当激劝斯民,使自为方略以御之可也。吴遵路知蝗不食豆苗,且虑其遗种为患,故广收豌豆,教民种植。非惟蝗虫不食,次年三四月间,民大获其利。古人处事,其周悉如此。臣谨按:熙宁八年八月诏,有蝗蝻处,委县令佐躬亲打扑。如地里广阔,分差通判、职官、监司提举,仍募人得蝻五升或蝗一斗,给细色谷一斗;蝗种一升,给粗色谷二升;给价钱者,作中等实直。仍委官烧瘗,监司差宫覆按以闻。即因穿掘打扑损苗种者,除其税,仍计价。官给地主钱数,毋过一顷。则宋朝之法,尤为详悉。

窃惟宋朝捕蝗之法甚严,然蝗虫初生,容易捕打。往往村落之民,惑于祭拜,不敢打扑,以故遗患未已。是未知姚崇、倪若水、卢怀慎之辨论也。今录于后,或遇蝗蝻生发去处,宜急刊此,作手榜散示,烦士夫父老转相告谕,亦开晓愚俗之一端也。开元四年,山东大蝗。民祭拜,坐视食苗不敢捕。宰相姚祟奏云:秉彼蟊贼,付畀炎火。此古除蝗诗也。乃出御史为捕蝗使,分道杀蝗。汴州刺史倪若水上言:除天灾者,当以德。昔刘聪除蝗不克而害愈甚。崇移书诮之曰:聪伪主德不胜妖,今妖不胜德。古者良守,蝗避其境。今坐视食苗;因以五年。刺史其谓何?若水惧,乃纵捕,得蝗十四万石。时议者喧哗,帝疑复问,祟曰:庸儒泥文,不知变。且讨蝗纵不能尽,不愈于养以遗患乎?帝然之。卢怀慎曰:凡天灾,安可以人力制也?且杀虫多,必戾和气。崇曰:昔楚王吞蛭而厥疾瘳,叔敖断蛇而福乃降。今蝗幸可驱,若纵之,谷且尽。杀虫救人,祸归于崇,不以诿公也。蝗害遂息。

除蝗条令

淳熙敕

诸虫蝗初生

本书目录

救荒活民书 (宋)董煟

拯荒事略 (元)欧阳元

荒政丛言 (明)林希元

荒政考 (明)屠隆

荒政汇编 (明)何淳之

赈豫纪略 (明)钟化民

荒政要览 (明)俞汝为

荒著略 (明)刘世教

荒政议 (明)周孔教

煮粥条议 (明)陈继儒

灾祲窾议 (明)毕自严

荒政考 (明)陈仁锡

荒政条议 (明)孙绳武

救荒事宜 (明)张陛

救荒 (明)潘游龙

救荒策会 (明)陈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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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6: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