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互联网协会农村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中国互联网协会农村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下属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由全国优秀涉农类网站、农业信息服务机构发起创立,以互联网为基础平台,直接服务于我国农业信息交流与农村市场经济合作、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广大农民的行业性民间组织。 工作委员会宗旨是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引导工作委员会成员自律、守法,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网络化的进程,维护农民的网络权益;扶持涉农类信息与媒体机构的发展和创新,促进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为农业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农业政策的宣传引导、农产品经营、农村科普知识教育与普及、农村互联网应用与推广提供参考指导,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和农民致富做出贡献。 工作职责一、组织广大成员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中国互联网协会的规章制度,倡导网络文明,促进网络文明体系与信息安全服务诚信体系的建设,实施行业自律; 二、推动制订和完善农业互联网行业技术和服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构建一个政府、会员、网民之间沟通协作与研究探讨的平台,组织开展工作委员会工作,积极推动中国互联网农业信息的健康发展, 维护涉农企业、农业集体组织和广大农业的权益,鼓励中国涉农网站创作出优秀的网站内容和科普作品,繁荣互联网农业信息文化,促进我国农业信息化的建设、发展和管理; 四、开展农业互联网行业经验交流,制订技术和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探索农业网络发展之路,广大农业网站资源共享,有效促进我国农业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五、开展农业政策宣传及引导问题与对策的交流,促进农业科技下乡、农业政策惠及三农;向政府反映会员建议,维护农业网络媒体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向有关部门提供阶段性互联网农业信息发展报告和调查数据以及农业网站年度发展报告; 六、建立并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用户举报,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农村科普知识教育与普及、农村互联网应用与推广的指导; 八、积极推动并开展与国际上有关组织多层次、多方位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农业网站的健康、有序发展; 九、开展培训,不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十、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中国互联网协会农村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机构性质:本机构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下属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由全国优秀涉农类网站、农业信息服务机构发起创立,以互联网为基础平台,直接服务于我国农业信息交流与农村市场经济合作、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广大农民的行业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机构宗旨: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引导工作委员会成员自律、守法,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网络化的进程,维护农民的网络权益;扶持涉农类信息与媒体机构的发展和创新,促进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为农业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农业政策的宣传引导、农产品经营、农村科普知识教育与普及、农村互联网应用与推广提供参考指导,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和农民致富做出贡献。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接受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业务指导以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构建一个政府、会员、网民之间沟通协作与研究探讨的平台,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业信息化的建设、发展和管理。 第七条 推动制订和完善农业互联网行业技术和服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八条 开展农业互联网行业调研、推介和经验交流,探索农业网络发展之路,促进我国农业互联网健康有效发展。 第九条 开展农业政策宣传及引导的问题与对策交流,促进农业科技下乡、农业政策惠及三农。 第十条 开展农村科普知识教育与普及、农村互联网应用与推广的指导,开展农村网络培训,促进互联网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与国际接轨,促进会员业务的全球拓展。 第十二条 倡导网络文明,促进网络文明体系与信息安全服务诚信体系的建设,实施行业自律。 第十三条 开展培训,不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第十四条 完成中国互联网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由涉农类网站、互联网农业信息服务机构及其管理与研究机构以及个人组成。 第十六条 加入工作委员会条件 1.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工作委员会章程,承认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和《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2. 自愿加入工作委员会,参加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活动并支持工作委员会工作; 3. 工作委员会成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农业媒体、涉农企业与相关产业及农村集体组织等; 4. 个人成员是在互联网农村信息化领域有重要影响和贡献的知名人士。 第十七条 加入工作委员会程序 1.提交书面形式的加入工作委员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所持国家相关部门资质证书复印件; 3.经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签发成员证书,并在工作委员会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4.其他个人成员,向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形式的加入工作委员会申请登记表,经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签发成员证书。 第十八条 退出机制 1. 退出自由; 2. 提交书面形式的退出申请,说明退出理由,并交回成员证书; 3. 在工作委员会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 获得工作委员会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2. 参加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拥有对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得到工作委员会的维权行动支持; 5. 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维护中国互联网协会、农村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合法权益; 2. 完成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宣传工作委员会的宗旨; 3. 积极参加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 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工作委员会的力量做出贡献; 5. 向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任免 第二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为工作委员会的权力与决策机构;每一届委员会领导成员任期为三年。第一届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由发起单位协商提名、第一次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认可并经中国互联网协会确认后产生;第二届以后,工作委员会领导机构由成员单位推荐提名,并经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七名,由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选举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工作委员会设秘书处,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五名;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产生或聘任;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用并实施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的职权 1. 制订和修改工作委员会章程; 2. 选举或罢免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3. 通过重要决议; 4. 决定工作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体成员会议需有1/2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成员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报中国互联网协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1. 召集和主持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 2. 检查全体成员会议、工作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工作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领导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制定工作委员会的近、中、远期工作计划; 5. 如因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授权,可由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共同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2.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3. 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协调工作委员会内部工作; 5. 决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加入与退出; 6. 决定秘书处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 1. 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会费的分成部分; 2. 接受的赞助、捐赠; 3. 非盈利性服务收入; 4.利息。 第三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经费用途 1. 工作委员会大会及各种会议(专题讨论会、交流会、发布会等)支出; 2. 举办各种活动(如交流、调查)等支出; 3. 工作委员会网站、报告、刊物等支出。 第三十二条 经营管理 1. 工作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单位中分配; 2. 工作委员会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法规和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 工作委员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 工作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成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5. 工作委员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互联网协会等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6. 工作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7. 工作委员会原则上不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兼职人员均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互联网协会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工作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工作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农村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农村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修改需获得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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