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红色书画家协会 |
释义 | 中国红色书画家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红色书画家协会(英文全称:CHINA CALLIGRAPH AG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RAA,以下简称本协会或CRA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法人。法律地位: BODY CORPORATE,协会注册编码:58120098。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艺术品产业书画、营销、推荐、收藏、装裱、管理、学术、教育等单位和从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国际性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团组织。其目的是共同保护我们的生存市场,维护艺术和平,倡导艺术品和谐。其日常工作是在全国开展艺术品文化艺术文化产业事务。服务宗旨:联合、交流、发展、共赢。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书画廊及经纪机构单位的委托,为政府和画廊服务,沟通画廊与政府、画廊与画廊、画廊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在艺术品产业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等作用,达到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艺术品产业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画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保护人类生存市场,支持全球艺术品文化事业发展。同时监察、督导会员发挥组织作用,共同营造艺术品产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艺术品市场生态网和文化市场书画经纪\\办公室的保护体系。加强协会会员书画者的自律及画廊的国内国际交流,提高会员画廊国际文化意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艺术品产业的基本情况,了解国内外艺术品产业书画、流通、推荐、学术、消费等发展动向和趋势,并根据我国国情和国际趋势,按照国家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要求,研究本行业在发展方向、战略目标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我国艺术品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宣传贯彻《红色书画家宣言》及我国的市场保护政策法规,及时发现反映市场保护及发展艺术品产业方面的问题并协调解决,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及纽带作用。 (三)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艺术品产业的行业管理和对艺术品产业市场的行政管理,协调艺术品产业的进出口等宏观调控,稳定市场;组织书画廊及经纪机构单位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艺术品方针政策、市场法规、条例,监督书画廊及经纪机构单位的市场行为;指导书画廊及经纪机构单位的生态和精神文明开发;研究艺术品产业书画廊及经纪机构单位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书画经营方面的问题,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画廊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积极维护会员画廊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和办事机构对加强市场保护及发展艺术品产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组织提出开发性意见。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五)总结交流国有艺术品产业和其他经济成分画廊,在结合国际趋势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改革、改组、鉴赏、加强管理等方面的画廊改革先进经验,促使画廊成为适应国际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逐步建立现代画廊制度及文化理念。 (六)开展艺术品产业调研和统计相关信息收集与发布。研究总结会员在市场保护及发展艺术品产业方面的成功经验,通过各种方式向会员、会员画廊等全面推广。 (七)调查、通报、举报、纠正违反艺术品规划损害文化行为和对在文化及发展艺术品产业方面做出贡献者给予以奖励和表彰。 (八)组建“中国艺术品文化志愿者服务团”和“中国艺术品产业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团”,宣传普及教育艺术品产业知识及有关政策法规。 (九)接受政府、会员单位和相关书画廊及经纪机构单位委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仲裁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和知识产权纠纷,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有力保障。 (十)拟订艺术品产业书画廊及经纪机构单位共同遵守的行规准则,如经营宗旨、职业道德、社会责任、价格水准、书画水平、艺术品规划等,约束、规范市场行为、行业自律及艺术品误区。 (十一)收集、整理艺术品产业经济艺术信息,出版会刊年鉴,传播国内外艺术品产业经济艺术情报、市场信息和画廊管理经验,为政府领导和画廊决策提供服务。 (十二)协助政府和画廊对本行业的重大收藏、鉴赏、签约和开发市场进行前期论证评估。 (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自行组织行检、行评工作,推荐高新艺术书画和名牌书画、文化书画、节能书画、艺术品书画等,组织艺术成果的鉴定、推广、应用和普及。 (十四)组织艺术品产业经济、艺术和业务的研讨和培训,提高本行业干部、职工的管理水平、业务素质和艺术品理念。开展政策允许的各种有偿咨询、交流服务活动。 (十五)开展与国际有关组织的联络,发展国际间艺术品产业经济艺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友好往来、招商推介及提供服务咨询和协作平台,实现联合、交流、发展、共赢的宗旨。 (十六)组织举办本行业艺术转让会、商品交易会、论坛、咨询、展销会等促进画廊间、地区间的艺术、服务、商品流通,推动画廊接受市场和国际检验,提高服务质量、争创名牌,文化意识和信誉程度。 (十七)积极组织和参与文化艺术品产业相关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及评定画廊书画和艺术以及质量等标准的制定与修订推广,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十八)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并向政府提出相关调查申请报告。 (十九)做好“CRAA国际艺术品书画证书”、“艺术品标志”、“艺术品世界”、“艺术品之星”、“中国红色书画家协会理事单位”、“中国红色书画家协会会员单位”、“中国红色书画家协会专业委员会单位”和推荐品牌标志的申请、审核、颁证、监督工作,组织一个全国性的艺术品书画网络。 (二十)协调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协会与其它行业协会或经济组织的关系。促进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的交易交流。实现艺术品产业画廊实行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等各种形式的合作和联系。组建多层次的商工农、科工贸集团,实现商商联合、农商联合、工商联合等,发挥有机产业的整体优势,增强竞争力,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十一)利用协会、协会国际组织及协作单位和艺术品画廊的团体优势,为会员争取更宽松的书画经营市场,为艺术品文化画廊争取更好的政策和社会支持,寻求全球政府和会员的理解与支持。 (二十二)积极筹措资金,收备人才,支持会员画廊的书画和文化艺术革新。 (二十三)及时为会员提供全球最新艺讯、收藏、人才、艺术、书画供求、政策法规、资讯。 (二十四)搞好会刊、年鉴、协会管网及论坛、展览、展销、年会等的宣传出版运营工作。 (二十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凡从事与艺术品文化相关职业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承认本协会章程,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审查推荐,经本协会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本协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凡以艺术品产业书画、营销、推荐、收藏、装裱、管理、学术、教育为主,具有一定的书画、经营、管理规模和市场覆盖面的独立法人画廊或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同类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对艺术品产业书画、流通、推荐、管理、学术、教育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知名专家、教授、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学术、工作人员等。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国红色书画家协会章程》,支持《书画与发展宣言》,热爱文化事业;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4.无不良记录的个人; 5.从事与艺术品文化相关产业并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无不良记录者; 6.合法注册的各国画廊、市场保护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的院校、研究机构人员等; 第七条 会员入会手续: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相关表格,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会员。团体会员根据不同情况可推选1-2名代表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理事会员可推选1名代表担任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对于热心市场保护与艺术品产业、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各国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荣誉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特邀顾问或名誉会长。凡经批准入会的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书,团体会员发给团体会员证书和牌匾,理事会员发给理事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初审; (三) 省级以上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四)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由协会颁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证书证牌等; (七) 由秘书处将相关信息载入会刊、年鉴及协会官方网站等.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拥有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优先权; (三)拥有为协会工作并取得薪金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建议权; (五)拥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和本会出版书刊的优先权及提供网络、会刊、年鉴及其它书画供求信息权; (六) 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给予协助的优先权; (七)按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九) 其基本权利: 1.颁发《团体会员证书》、牌匾及会旗,申请《中国红色书画家协会联盟》及牌匾。 2.经授权可在书画广告、包装、画廊形象宣传上标注:《中国红色书画家协会联盟》及使用《中国红色书画家协会推荐书画(品牌)》等经授权的类似字样。 3.可提供本会承办或协办的国内、国外书画展览、交流咨询服务及出国商务考察。 4.委托代理书画进出口业务。 5.团体会员负责人优先成为个人会员。 6.大型优秀画廊可申请副理事、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团等单位。 7.按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维护艺术品文化产业发展.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经常向本协会报告工作,做好本协会委托的工作,配合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五)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协会需要的资料和情况,并尽可能对发展协会事业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有条件的团体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协会提供经费赞助。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被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研究处理本协会的重大问题;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 (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团会议;主持是否批准各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及上级主管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活动筹备;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四)负责办理会员入会和日常联络等相关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批准决议;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工作站、办公室、书画经纪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制订本协会的规章制度; (八)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九)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及有关单位拨款; (三)会员单位和社会团体、画廊的赞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为会员或相关单位提供的各类有偿服务;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和督察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市场: (一)协会活动费:包括会议费、调研费、培训费、资料费、专家学者咨询费等。 (二)本协会专职人员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及福利等。 (三)本协会所属办公设施用品及事业发展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务由秘书处管理,并按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提出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需修改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后并报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处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并报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处备案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中国红色书画家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红色书画家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各类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资格条件: 凡从事与艺术品文化相关职业并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承认本协会章程,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审查推荐,经本协会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以艺术品产业书画、营销、推荐、收藏、装裱、管理、学术、教育为主,具有一定的书画、经营、管理规模和市场覆盖面的独立法人画廊或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同类社会团体。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中国红色书画家协会章程》,支持《红色书画家宣言》; 2. 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3. 从事与艺术品文化相关产业并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无不良记录的单位; 4. 合法注册的各国画廊、市场保护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的院校、研究机构; (二)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对艺术品产业书画、流通、推荐、管理、学术、教育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知名专家、教授、管理人员、经营工作人员、学术人员等。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热爱文化事业;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从事与艺术品文化相关职业并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无不良记录的个人; 第五条 对于热心市场保护与艺术品产业、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各国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荣誉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特邀顾问或名誉会长。 第六条 申请入会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入会申请表; 2.由本协会1名以上正式会员填写的书面推荐意见; 3.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的影印件; 4.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初审; (三)省级以上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由协会颁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证书证牌等; (七)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及相关证牌;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拥有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优先权; (三) 拥有为协会工作并取得薪金的优先权; (四) 拥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建议权; (五) 拥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和本会出版书刊的优先权及提供网络、会刊、年鉴及其它书画供求信息权; (六) 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给予协助的优先权;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同时拥有: 1.颁发《团体会员证书》、牌匾及会旗,申请《CRAA艺术品书画证书》及牌匾。 2.经授权可在书画广告、包装、画廊形象宣传上标注:《CRAA艺术品标志》及使用《中国红色书画家协会推荐书画(品牌)》等经授权的类似字样。 3.可提供本会承办或协办的国内、国外书画展览、交流咨询服务及出国商务考察。 4.委托代理书画进出口业务。 5.团体会员负责人优先成为个人会员。 6.大型优秀画廊可申请副理事长会员、理事长会员单位。 7.按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经常向本协会报告工作,做好本协会委托的工作,配合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五)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协会需要的资料和情况,并尽可能对发展协会事业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有条件的团体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协会提供经费赞助。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十条 会员资格条件年审; 每年第一季度,由秘书处对会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1.会员的资格条件; 2.交纳会费的情况; 对不具备会员资格条件者,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对第一年未按期交纳会费者,中止其会员资格,交纳会费后可视情况恢复其会员资格;对连续二年未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因会员资格条件变化等原因,会员有权随时提出退会。退会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退会申请无需批准,自提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对于犯有严重损害本行业或本协会的权益和声誉的行为,以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本协会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和除名。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当于每年第二季度内在协会有关通讯上公布会员名单及会员会籍管理状况。 第四章 会费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费分为基本会费和赞助费两部分,基本会费的标准如下: 画廊会员:2000元/年,其中大型画廊10000元/年 2、事业会员:1500元/年 3、理事单位:3000元/年 (其中事业单位:2000元/年) 4、常务理事单位:4500元/年 (其中事业单位:3000元/年) 5、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6、个人会员:100元/年 (特别说明:以上1-6所规定谨供参考,对协会及各分支各联络专员等请视会员画廊情况适当增减,但务必保证以帮扶会员画廊为主) 第十五条 会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交纳。新入会会员应当于收到入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或足额交纳会费者,应当提前向秘书处提出延缓交纳或减免会费的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缓交纳或减免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的,已交会费不再退还。 第十八条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市场: (一)协会活动费:包括会议费、调研费、培训费、资料费、专家学者咨询费等。 (二)本协会专职人员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及福利等。 (三)本协会所属办公设施及用品支出。 秘书处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非本协会会员不得悬挂或使用本协会会标和本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会员牌匾等本协会标志,也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开展活动。对违反者,本协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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