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航空工业建设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中国航空工业建设协会(以下简称中航建设协会)是中国航空工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领域的行业性社团组织,由国防科工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负责日常领导。 中航建设协会成立于1995年,在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期间,服务于航空系统工程建设领域,深得会员单位的支持与好评。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1999年分为中航工业第一、二集团后,中航建设协会更是凸显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在工程建设领域把两个集团紧密联系在一起。 中国航空工业建设协会目前有会员单位128个,由行业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和我国航空工业飞机、发动机、机载、武器等各大系统主要单位构成,分布在20个省、市、自治区。协会到目前已历经三届理事会,本届理事会从2007年7月开始至今。中航建设协会自成立以来,本着为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宗旨,协助上级机关实施行业管理,推动了我国航空工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国航空工业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提高;在政府和企业间充分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航空工业建设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viation Industr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缩写:CAICA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是与航空工业建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航空行业,全力推进科学发展和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双向专业支持服务能力,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航空工业建设事业的发展服务。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会员之间横向经济、技术合作和联合以及建设工作中人才、物资方面的互相协作; (二)开展相关咨询服务,组织专家、学者献计献策为会员解决疑难问题; (三)提高建设队伍素质,举办相关技术业务讲座、专业培训、组织专业考察和研讨; (四)组织行业调查及有关专题研究,为航空工业建设有关问题的决策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五)收集、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技术、管理信息,编辑出版书刊和资料,建立、维护协会网站;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优秀工程项目的评比,先进人物推荐活动,表彰和鼓励先进,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 (七)开展有关航空工业建设的国际交流活动,组织与国外民间社团的联合和合作; (八)承办本行业公益事业及会员服务的有关事项; (九)接受并完成政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会员单位 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与航空工业建设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院校,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个人会员:长期从事航空工业建设的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身体健康,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并积极参加协会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交纳本年度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它根据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 年7 月15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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