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郭沫若研究会章程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郭沫若研究会。英文译名CHINA GUO MORUO RESEARCM SCCITY,缩写CGMRS。 第二条 本会是联络和团结全国保地郭沫若研究工作者开展研究活动,推动学术交流,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促进郭沫若研究工作的发展,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前海西街18号 郭沫若纪念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会郭沫若研究规划,了解和交流会员从事郭沫若研究的情况,组织和推动会员间的分工协作,积极开展郭沫若研究; (二)组织和推动郭沫若研究的学术活动,交流会员的研究成果和资料; (三)编辑、出版《郭沫若研究》等刊物,协同有关单位,搜集、整理和出版郭沫若研究资料; (四)组织和推动有关宣传郭沫若及其著作的普及工作; (五)积极开展同各国从事郭沫若研究的团体或个人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只接受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从事郭沫若研究,拥护本会,在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有研究成果或工作有成效、在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入会者需提交申请书,由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填写会员登记表,即为会员,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三)对本会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优先获得或购买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向本会反映研究情况,提供研究成果和资料; (五)积极为本会刊物撰稿;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时由本人向理事会提交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如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之外的人担任,上述职权可由会长委托该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指导下完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