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工业机箱柜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中国工业机箱柜行业协会成立于2004年,它是由全国机箱柜行业中生产、销售、科研、教学、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地方行业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政府指导下的行业组织,承担全行业协调管理的重任。 中国工业机箱柜行业协会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己任,以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坚持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为宗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促进行业结构调整,修订产品质量标准,组织行业科技交流,搜集行业经济信息,培育行业专业市场,协助企业开拓市场,规范企业竞争行为,建立产业预警机制,反映会员合理要求。 中国工业机箱柜行业协会现有会员389家,遍布全国各地。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协会下设市场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零部件专业委员会、商贸委员会。在协会统一组织协调下,按专业分工开展工作。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设在上海,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内设办公室、业务部、信息部、资财部等部门。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工业机箱柜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译名为CHINA INDUSTRY ENCLOSURES ASSOCIATION,缩写为CI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中国境内机箱柜行业中生产、销售、科研、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地方行业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与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维护行业全局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旨在加强与国际协会、商会的技术交流和贸易合作,不损坏国家的政治立场和外交关系。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分别在上海、武汉、广州设立分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行业发展;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与初审; (三)进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四)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开展行业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创新活动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开展国(境)内外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培育专业市场,参与市场建设; (七)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组织服务工作,协调对外贸易争端,维护产业安全;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九)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合理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组织行业技术、经济、人才、法规等培训工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十一)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关系,代表行业参加国际行业相关组织和有关活动; (十二)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机箱机柜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机箱机柜生产、经营、科研、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按入会条件和协会规定的程序审议批准、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享用本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等资料和刊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接受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积极支持本会各项工作; (三)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四)团结、诚信、自律,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中国工业机箱柜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发展和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聘任副秘书长; (八)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长会议,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负责协会日常事务; (二)组织编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编写并向理事会做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三)处理其它相关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8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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