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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学专业委员会
释义

简介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学专业委员会(原“中国高教学会秘书学会“ )发起创办于 1982 年 12 月,成立于 1990 年 9 月,现隶属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为国家社团组织。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学专业委员会的宗旨和任务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广大会员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中国秘书工作实践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开展秘书科学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从事秘书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建立中国秘书教育体系,促进中国秘书科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促进秘书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业务范围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学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中国秘书科学的理论研究、学术讨论和学术交流;

二、 从事中国秘书学科的教学实践和科研工作;

三、 加强同国内秘书团体和秘书教学与科研机构及秘书界广大工作者的联系与合作;

四、 编辑、出版有关秘书教学和秘书工作的资料、书刊、教材等;

五、 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六、 组织开展秘书科学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七、 组织有关秘书科学教育与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

八、 依法举办实体机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筹集秘书教育基金,发展秘书教育工程。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学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领导下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学专业委员会”。英文为“The Chinese Secretary Institute of Higher Education”,英文缩写为“CSIHE”。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各界秘书工作者和从事中国秘书科学理论研究与秘书教学、教改工作的专业人员,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贯方针 ,坚持“依法办会、照章办事”的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中国秘书科学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秘书教育和秘书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促进秘书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国秘书工作实践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开展中国秘书科学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对中国秘书科学学术理论和秘书教学、教改与秘书工作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建立与完善中国秘书教育体系,促进中国秘书科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为秘书教育和秘书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服务,并为推动中国秘书事业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从事有关中国秘书科学的学术理论和秘书教学、教改与秘书工作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工作;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提供秘书学专业领域内有关学科发展、质量管理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开展相关的调研活动;

三、加强同国内外秘书团体、学术机构和秘书科研、教学组织以及全国秘书学界广大工作者的联系与合作;

四、编辑、出版有关秘书和秘书工作的资料、书刊、教材等,普及秘书科学知识,推广秘书科研成果;

五、组织开展有关秘书和秘书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有关秘书科学的国、内外学术理论研讨与交流活动;

七、组织开展有关秘书教育与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

八、依法举办实体机构,从事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秘书专业培训,发展秘书教育工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中国秘书事业的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和秘书教学与秘书工作实践的各种组织,以及其他与秘书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从事中国秘书科学的学术理论研究和秘书教学、教改与秘书工作实践的专家、教授、学者;

三、从事中国秘书科学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宣传出版和秘书教学、教改与秘书工作实践的专业人员;

四、党、政、军、群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界秘书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FS:PAGE]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内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信誉、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会推荐人才,订阅会内刊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与计划;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批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为: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代行其职责,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的召开,亦可结合采用通讯方式征求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其决议须经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凡涉及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必须提交下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追认。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FS:PAGE]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会长分工负责制。本会会长主持本会的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并负责所分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落实。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社会活动;

五、受会长的委托,副会长可代行会长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常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直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常设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常设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组织联络、宣传教育、学术科研等业务机构,并在主管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对外进行合作,必须履行合法手续,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职责,保障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开办经济实体;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财务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高等教育

学会备案,并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FS:PAGE]过,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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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0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