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广告教育专业委员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广告教育专业委员会于2009年7月25日由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广告教育专业委员会是由全国高等学校广告类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教师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研究广告学、广告教育科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团体。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根本指针,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广告教育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为广告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本会以研究高校广告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对象,以促进国内高校广告教育的发展为目的,以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目标的学术团体。委员会是高校广告教育学术交流的主渠道。委员会始终坚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学校工作提供借鉴,为专业教师提供指导,为大学生提供服务的宗旨,致力于推进中国高等广告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促进广告学科的内部交流,定期举办“中国广告教育理论研讨会”,推进广告专业学科科学发展; 2、提升广告学术研究的地位,强化广告学科的学术尊严,科学规范研究课题,组织各大学广告教育教师,积极发表广告研究理论文章,出版广告研究理论学术书籍; 3、加强广告专业教育的国际化交流和沟通; 4、进行广告学术及实务研究,加强与行业的沟通,定期举办“中国广告教育专业论坛”; 5、对重大的广告争议出具相关的学术论证意见,并将其反映给相关职能部门。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广告教育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dvertising Society(缩写:CAS),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高等学校广告类专业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教师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研究广告学、广告教育科学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根本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广告教育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为广告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级机构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以及教育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广告学、广告教育科学的学术活动,研讨教育理论,交流科研成果和改革经验; 二、介绍国内外广告教育科研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组织广告相关教材的编写、广告教育学术刊物及信息资料的出版; 四、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教育评价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广告教育科学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广告学术水平的提高; 六、组织开展广告教育各项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促进广告学术水平的提高; 七、加强与广告业界的互动,提高广告教育的创新精神和实践;接受业界委托开展相关学术研究、评定等工作; 八、承办组织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广告教育科学研究有成绩的个人和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并经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候选单位一般应该是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广告专业教育中有一定成绩,有一定影响,专业办学时间超过6年,已有三届以上本、专科毕业生,毕业生就业情况良好,拥有自己的教师队伍,专业课程设置完整,拥有专业实验室、资料室,专业负责人从事广告教育、研究或实务工作累计6年以上,参加各种广告专业活动比较积极的学校专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2—3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的候选单位、候选人一般应该是在全国广告专业教育中有一定成绩和特色,专业办学历史超过8年,已有六届以上本、专科毕业生,或三届以上毕业研究生,毕业生就业情况良好,拥有完整的教师队伍,专业课程设置健全合理,拥有专业实验室、资料室,专业负责人从事广告教育、研究或实务工作累计10年以上,在全国广告专业教育领域有一定影响,拥有较高等级或较大影响的科研立项,经常参加各种广告专业活动,并取得过良好成绩,被广告业界普遍认可的专业负责人。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根据理事长的提名,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从事广告教育、研究或实务工作时间累计15年以上;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并经批准。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决定设立协作机构。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的委托可以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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