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公共关系教育专业委员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公共关系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国家二级学会,1995年5月在西安成立,2008年8月迁至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579号-山东科技大学,活动范围包括: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咨询服务。 十多年来,专委会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教育为本、以育人为本、以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本的原则,坚持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原则,坚持“以德帅才”和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有机统一的原则,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荣辱观、和谐理念、科学发展观指导公共关系教育、科研等实践活动,使学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发展。 目前,专委会已发展成为会员遍及全国,专家、学者云集,教学成绩显著,科研成果丰硕,向心力、凝聚力日益增强,知名度、美誉度不断提升的学术团体。高校公共关系教师把专委会视为自己的家;学习公共关系课的大学生,对公共关系教育在学业、就业、创业和成长、成才、成功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给与了充分肯定,将公共关系证书与外语、计算机等级证书一起并称为通行21世纪的绿卡。 组织机构一、学会主要成员理事长:阎照武 终身名誉理事长:李健荣 副理事长:邱伟光、冯 培、王 群、姜钟松、夏昌祥、彭向刚、秦启文、贺德亮、李敏慎、管文虎、范振杰、曲醒夫。 秘书长:姜钟松(兼) 二、内设机构及负责人1、秘书处及办公室 常务副秘书长:刘业英 常务副秘书长:赵安民 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陈家义 2、公共关系学术委员会 主 任:李敏慎 副主任:彭向刚、秦启文、赖雄麟、王克智(常务) 3、公共关系教学委员会 主 任:邱伟光 副主任:范振杰、崔义中、郎琛远、尹 雯。 4、公共关系专家讲学团 团 长:阎照武 副团长:郝翠英、吴满意、尹明丽、王鲁捷、李 文。 5、公共关系策划研究院 院 长:黄东升 副院长:段明亮、张德成、马志强、关小燕。 6、公共关系专业学科建设指导协作组 组长:彭向刚 组员:杨 晨、陈小桃 7、《高教公关天地》编委会: 顾问:阎照武、李健荣、范振杰 主编:姜钟松 执行主编:祁洪斌 副 主 编:彭向刚、陈家义 艺术总监:赵硅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公共关系教育专业委员会(简称高教公关专委会)是中国高校公共关系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工作者组成的社会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的全国性学术组织,从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坚持以教育为本、以育人为本的原则,实施公共关系素质教育和专业培训,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动公共关系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方法改革,为振兴高等公共关系教育和中国公共关系事业服务。 第三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公共关系教育专业委员会住所在山东科技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咨询服务。具体职能任务包括以下诸项: 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反映公共关系专业发展情况、意见和建议,为公共关系专业领域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规范公共关系专业领域内质量管理的建议,开展相关调研评估认证活动; 3、调查研究国内外公共关系专业领域学术交流活动的发展趋势和动态,组织促进全国高校公共关系专业领域的理论研究,举办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推动学术交流; 4、组织开展公共关系专业领域的专业教育培训和教师研修事宜; 5、编写适应教学需要的教材和读物,编辑、出版会刊和教研资料,进行相关网站建设; 6、组织开展公共关系策划咨询服务工作; 7、推广公共关系教学改革经验,推荐会员的教学与科研成果; 8、表彰奖励公共关系教育教学、科研和实践活动先进集体与优秀工作者。 9、承办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高校系统的公共关系教学、科研或咨询服务组织;个人会员一般为普通高等学校公共关系教师、研究人员和承担公共关系实务的管理干部。 第六条 本会吸收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民办高校、国家重点职业学校的相关人员及高水平研究生作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善于团结同仁,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2、担任公共关系教学工作或承担公共关系实务,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成果; 3、凡有5人以上会员的单位,如院校的公共关系教育培训中心,大学生公共关系社团等,可申请为团体会员,其组成人员须报本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一名常务理事或理事推荐; 3、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批准; 4、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 3、优先利用本会会刊,优先推荐或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 4、监督本会章程的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可与本会联合举办高教公共关系教育培训班,具备条件的团体会员单位,经本会批准可单独举办高教公共关系教育培训班;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认真执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3、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4、及时向本会通报信息,汇报工作,提出建议;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是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同时将证书交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开展学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项;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研究和提出建议,并报请上级学会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理事代表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亦可采用通讯网络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或理事代表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和特邀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负责本会经费的使用; 5、代表本会与国内外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和业务活动; 6、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亦可采用通讯会议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会全权代表人。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工作会议,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决定理事长助理和副秘书长人选,管理本会经费。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为了便于日常工作,可设立办公室。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1、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拨款; 2、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的会费; 3、开展各类公共关系教育培训、策划咨询和编辑出版书刊等服务性收入; 4、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和资助; 5、其它合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经费的主要用途: 1、组织教学活动、教材编写和教师培训; 2、组织科学研究、论文发表与管理; 3、建立教学教材基金、科学研究基金和发展奖励基金; 4、组织重大学术研讨、各种会议和各类公务活动; 5、编辑出版会刊及资料; 6、奖励、表彰和其它资助、赞助活动; 7、秘书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坚持勤俭办会的方针,坚持“取之公共关系,用之公共关系”的原则,坚持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共关系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更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私分、挪用。本会财务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和上级学会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修改后的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核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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