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中国风能产业联盟
释义

中国风能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 Wind Energy IndustryAlliance)(简称风能联盟或CWEIA),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中国北京。风能联盟是在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世界风能协会的指导下,由积极投身于风能产业,从事风能产品及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风能联盟(CWEIA)近50家行业龙头企业发起,由近300家中国风能产业的精英组成,涵盖从整机制造商、叶片、应用系统到专用设备的整个风能产业链,同时还包括产业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风能联盟成员单位总产量占中国总产量的80%以上,代表着中国风能产业界的骨干力量。

联盟致力于贯彻执行中国关于风能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协助政府提升产业整体的技术研发水平及制造水平,促进在中国建设完善的风能产业链和成熟健康的市场,维护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联盟热忱欢迎全社会积极投身于风能产业的业界同仁的加入。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风能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承认风能联盟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联盟正式成员。联盟成员能够享受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参加联盟各工作组的活动,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技术等相关资料的服务。联盟将以促进资源有效整合与共享、加强企业与政府层面沟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目标,开展一系列工作,为中国风能产业加强合作,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做出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中国风能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 Wind Energy Industry Alliance)(简称风能联盟或CWEIA)。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中国风能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积极投身于风能产业,从事风能产品及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风能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协助政府提升产业整体的技术研发水平及制造水平,促进在中国建设完整的产业链和成熟健康的市场,维护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联盟接受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中国北京市广渠东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风能产业内部及与其他产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风能产业链;

(二)推动制定风能产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开展对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本产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成员的愿望和诉求,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联盟成员推动风能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搭建风能产业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六)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风能行业利益、形象;

(七)组织联盟成员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积极应对国际纠纷;

(八)开展有益于风能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风能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 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简称理事)和非理事会成员(简称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人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为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的非理事会成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

(二)非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非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1、为联盟成员;

2、对风能产业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3、遵守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

4、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请成为非理事会成员:

1、承认联盟章程;

2、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支持风能产业发展;

4、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

1、加入联盟的申请;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风能产业发展计划和已经开展的工作。

(三)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意见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五)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成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理事会成员:

1、有权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工作组的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技术等相关资料;

5、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8、有权退出联盟。

(二)理事会成员:

1、 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5、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6、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退出理事会或联盟。

第十五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非理事会成员: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

6、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7、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六条 附属机构:成员公司拥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属机构50%以上的股权,并且附属机构与其母公司有相同的风能产品经营领域,那么附属机构的成员资格应包含在母公司内。母公司应代表附属机构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上进行投票。与成员单位有关联的公司(除了其附属机构外)应交纳各自的会费,并且其在会议中有独立的一票表决权。附属机构也可以自愿成为独立的成员,交纳一份成员费,但是附属机构的投票权和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由母公司来代理,除非理事会考虑到此附属机构已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母公司等因素,并批准该附属机构可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须有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换届选举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其他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

理事会设立联合主席不超过五个,副主席若干,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联合主席和副主席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

(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和联盟的主席、副主席;

(五)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免;

(七)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八)审议批准各工作组提交的有关提案;

(九)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一)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成员的奖励和惩戒;

(十二)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变更、终止联盟等重大决议;

(十三)解释联盟章程;

(十四)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秘书长或经理事会认可的副秘书长为联盟法定代表人,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联盟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成员的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总结和报告;

(四)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五)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六)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联合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风能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相关规则另行确定。

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

工作组组员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本工作组中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四)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地,成员应知悉其各公司按一定的商业规则互相竞争,他们的行为不能违反任何现行的反垄断法律和法规。每位联盟成员应积极地鼓励和促进风能产业的竞争环境。成员应确认他们不会在竞争者之间谈论有关产品成本、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分区或客户配售等问题。因此,每位成员有责任为其参加联盟活动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等场合谈论关于联盟目标宗旨的重要问题上提供相应法律的建议和忠告。每个成员还应知悉在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发竞争性的技术和标准以及将该成员的专利权许可给第三方以使竞争技术和标准进行运作的行为是自由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产权: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未经其他成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并且联盟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

第三十九条 此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CWEIA)理事会。

中国风能产业联盟(CWEIA) 自律公约

A、生产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共同进步、合作双赢”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国风能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风能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风能行业是指从事风能产品设计、风能产品制造,接地产品生产等有关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风能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风能产业联盟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风能市场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风能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风能产品生产者要本着对用户负责的态度,对自己设计、生产的风能产品进行经常性检测,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第十条 风能产品制造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一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风能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风能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二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风能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科研、检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能接地产品,为我国风能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六条 中国风能产业联盟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风能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风能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国风能产业联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我国风能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风能产业联盟(CWEIA)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经营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积极参与、严格管理、诚信经营、安全至上”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国风能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风能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风能行业是指从事风能产品代理,风能产品销售,接地产品销售,风能工程设计,风能工程施工等与风能行业相关的维护、检测、测试等有关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风能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风能产业联盟(CWEIA)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风能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风能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风能产品代理者应对自己代理的产品负责,对用户合理要求不得推脱拒绝。风能工程设计与施工应本着对用户负责的态度,不得在产品选择中以次充好或利用用户对技术的盲区随意抬高产品价格,或故意选择高端产品以提高整体造价。

第十条 风能工程竞标中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或以诋毁他人的方式竞争。

第十一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风能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风能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二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风能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沟通、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鼓励代理、工程企业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根据现场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为我国风能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六条 中国风能产业联盟(CWEIA)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风能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风能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国风能产业联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我国风能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风能产业联盟(CWEIA)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7 6: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