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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俄语教学研究会
释义

研究会概况

1981年1月,受中国外语教学研究会委托, 北京外国语学院、黑龙江大学、北京大学、四川外国语学院、西安外语学院、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学院等九所院校组成中国俄语教学研究会筹备小组,并于1981年1月15-19日在上海举行第一次会议。

1981年5月3日,中国俄语教学研究会在上海正式成立。

中国俄语教学研究会各届理事会情况简介:

第一届理事会(1981. 05 -- 1986. 06)

第二届理事会(1986. 06 -- 1990. 01)

1986年6月4-6日在南京大学举行。

第三届理事会(1990.02 -- 1994.04)

1990年2月8-10日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召开。

第四届理事会(1994.05 -- 1999.05)

1994年9月13--15日在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召开。

第五届理事会(1999.05 -- 2003.03)

1999年5月11--13日在西安外语学院举行会员代表大会,来自全国50个会员单位的60名代表出席会议。

第六届理事会(2003.11--2008.3)

2003年11月29-30日在北京首都师范大学举行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来自全国51个会员单位的53名代表出席大会。

第七届理事会(2008.3--)

中国俄语教学研究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8年3月22-23日在洛阳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召开。参加此次会议的有常务理事单位25个、理事单位15个、会员单位22个(共计62个单位)的正式代表及列席代表若干人。

会长单位:首都师范大学

会 长: 刘利民(首都师范大学)

副会长: 史铁强(北京外国语大学)

王铭玉(黑龙江大学)

王松亭(洛阳外国语学院)

郑体武(上海外国语大学)

秘书长: 杜桂枝(首都师范大学)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俄语教学研究会(俄文---- Китайскаяассоциацияпреподавателейрусскогоязыкаилитературы, КАПРЯЛ;英文---- the Association of Chinese Teachers of Russian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ACTRLL)。

第二条 本学会是中国外语教学研究会下属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由我国高等院校的专业俄语教学或研究单位自愿组成。本学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学风,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联系和团结全国高等院校的专业俄语教学和研究工作者,广泛开展群众性学术研究,积极进行国内外俄语学术交流,促进我国俄语教学和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上级组织中国外语教学研究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向教育部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群众性的俄语学术研究,指导、支持会员单位开展俄语教学和研究工作;

(二)举办各类学术研讨会、交流会、座谈会、报告会和讲习班,组织学术调研和科研协作;

(三)对俄语教学和研究中的学科教学情况及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奖励和推广;

(四)加强与国内其他有关学术团体的联系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五)加强同国外俄语教学和研究组织以及俄语教学工作者之间的联系,积极参加和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学术和资料交流,邀请国外专家来我国讲学;

(六)出版会刊《中国俄语教学》和学术论文专集;

(七)组织符合本学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成为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支持本学会工作;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

(三)是我国高等院校的专业俄语教学或研究单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经所在单位批准,以单位名义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本单位最近五年的俄语教学和研究情况介绍,并提供有关科研成果材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学会的学术资料和出版物;

(四)优先在本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和学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五)推荐和被推荐作为本学会代表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

(六)可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设置的奖励;

(七)对本学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支持本学会工作;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为学会刊物撰写稿件;

(五)及时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行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发展规划和工作部署;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讨论决定终止学会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学会会员代表为非常任职务,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按理事会确定的名额,由会员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调离原单位或退休后,应书面通知本学会。调离原单位的同志不再担任本学会理事,退休的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由所在单位决定是否留任。新的理事和常务理事人选由原单位重新推荐补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九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学会决议、决定和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本单位与学会之间的联系;

(三)积极承办本会的学术活动;

(四)向学会介绍本单位或其他会员单位的教学和研究情况;

(五)向学会推荐有价值的教学方法、学术著作、论文和其他研究成果;

(六)对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召开视情况而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听取并讨论研究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经费使用情况、会刊出版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选举产生新的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提出学会章程修改意见;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名会长、副会长的人选;

(六)筹措经费和确定经费的使用;

(七)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研究办好会刊;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设会长一名,由理事会在副会长中,必要时也可在常务理事中提名一个以上候选人,候选人向会员代表大会做施政竞选演说,然后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差额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设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所在单位及本人均在国内外俄语教学和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在俄语学界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四)热心于中国俄语教学事业,积极履行代表大会赋予的职责;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一届任期4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是本学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完成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任务并接受其监督。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推荐秘书长人选;

(四)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检查会刊的出版发行工作;

(六)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任命。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秘书长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会长所在单位。

第五章 会刊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会刊为《中国俄语教学》,是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关于俄语教学与研究的学术性刊物。本学会不定期出版学术论文集或内部刊物,反映本学会学术研究及活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俄语教学》由会长单位负责出版发行,主编原则上由会长兼任,由会长任命常务副主编并组成会刊编委会。编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讨杂志的编务事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

(二)单位、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的资产。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组织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上级组织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组织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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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2: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