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中国地震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以下称各省级地震工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建立保密审查机制并根据本办法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五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工作部门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审查。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受理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工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二)审核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形式送本单位保密审查机构审查。 单位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方权益的,保密审查机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如第三方在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根据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单位主管领导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单位保密审查机构不能确定其属性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保密主管部门审核。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政府信息,由主办机关协商各有关单位确定属性。 (四)编入政府信息目录 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分别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做好答复预案。 第七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应由该信息原确定密级机关依本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确定。 第八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第九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工作部门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由监察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市、县地方地震工作部门和中国地震局所属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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