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地壳运动观测网数据共享工程 |
释义 | 中国地壳运动观测网数据共享工程网络项目产出的数据是连续观测的基准网和不定期复测的区域网的观测资料,SLR、VLBI的观测数据和联测基准站的绝对重力、相对重力、水准测量和定点连续重力观测的资料。为了使本系统连续产出的大量数据实现资源共享,服务社会,产生最大效益,在工程执委会的直接领导和监督下,本着共同建设,同尽义务,共享权益,平等互惠,各负其责,违约惩处的原则,建立数据共享的约定协议和数据开放准则。 参与网络工程建设的各方都应为实现数据共享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和运行条件,共同遵守各方协商制定的数据共享约定协议。 各方协商制定的数据共享协议包括共享内容,共享范围,共享方式,权利,义务,权限,数据交换与违约惩处等方面。 (一) 共享内容 数据共享内容包括工程产出的各类网点直接观测的数据技术资料,工程数据系统二次产出和以工程产出交换得到其他数据及有关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基准网及区域网布网图,水准线路图,点之记和技术总结,网点测站标志归心资料; 基准网全部观测站的连续观测原始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如气象,仪器标定,观测日志等文件; 基准网全部SLR基准站的观测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 基准网全部VLBI基准站的观测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 基准网全部重力观测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 基准网全部水准联测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 各种以工程产出交换获取的数据与资料; 工程数据系统利用(包括部分利用)工程观测数据产出的并正式发布的数据产品如星历,差分改正值,测站坐标等; 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工程产出和数据资料。 (二) 共享范围 参加网络工程项目共建的各方及下属的社会公益性行政事业单位属于数据共享范围,但各方内所属经营性实体不在共享范围以内。进入共享范围的各单位应在地壳工程中心下属办公室登记注册,严格受共享协议约束。 (三) 共享方式 参建各方通过数据中心与子系统网络互联实现数据共享,数据中心实行在线服务,子系统可随时调取数据中心的在线及存档数据,同时数据中心定期备份原始数据分发子系统。 (四) 权利 在共享范围内,各方平等享有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无偿、及时地获取共享内容规定的数据与资料的权利。这种权利具体体现为,当数据中心收到数据与资料(包括交换数据)或正式发布数据产品后,各子系统用户有权获得以下数据: 12小时后随时获取部分基准站,24小时后随时获取各基准站连续观测的卫星定位原始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 20天后随时获取基准站VLBI观测数据及相关数据。 20天后随时获取基准站SLR观测数据及相关数据。 45天后随时获取水准联测数据及相关数据。 45天后随时获取重力联测数据及相关数据。 90天后获取工程中各站点的点之记和重力、水准线路图等图件及相关资料。 随时获取工程产品。 (五) 义务 在工程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转期间中,各方均有义务保障各自承担建设部分的工程正常运行与观测数据的质量,并保证将原始数据汇集于数据中心,及时分发到数据子系统。具体责任与义务为: 基准站当日00:00?24:00 (UTC)连续观测的原始数据和相关数据必须于观测的次日05:00 (UTC)以前以网络传输方式汇集到数据中心。 基准站SLR观测经预处理后的标准点数据应于观测后2天内以网络传输方式送至数据中心。 基准站VLBI观测数据限于技术条件目前暂不作硬性规定,原则上应在观测后的三个月内将经过相关干涉预处理后数据传送至数据中心。 区域网各测点观测数据必须在测后一个月内将原始数据以物理介质方式或有线传输方式送至数据中心。 水准网联测的原始数据应在测后一个月内送至数据中心。 相对重力联测的原始数据应在测后一个月内送至数据中心,定点连续重力观测数据应随每天的卫星定位观测数据送至数据中心。 工程中各测站的点之记和布网图,线路图在选埋后二个月内将原件送数据中心。 以工程产出数据交换得到的资料,应在获取后15天内送至数据中心。 数据中心应在收到各类数据后,按数据子系统的要求及时将其分发到数据子系统或上网供数据子系统调取,细则另行规定。 (六) 权限 国家建设、科研、教学、公共安全、环境监测和国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可无偿使用工程数据。任何一方如利用工程数据及二次产出进行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网络工程实行有偿服务。共享各方不得单独向第三方提供网络工程产出的各类数据,必要时需报请地壳工程中心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细则另定)。各方均不得无偿向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实体提供工程产出的各类数据。 参建各方及用户使用(或部分使用)网络工程数据及技术资料做出的产品,如以书面形式发表科研报告,学术论文等,应说明数据及技术资料来源,并报送地壳工程中心统一登记、编号;如以数据形式向社会正式公布工程产品(星历、坐标、差分改正等),应在产品中注明基础数据来源情况。 各参建单位及用户未经地壳工程中心及其授权单位同意,不得代表参建单位以工程名义发表标有本工程名称字样的数据产品,如精密星历、地心坐标、地壳运动图、大气可降水汽含量图等。 (七) 资料交换 为满足各方监测和科研需要,工程原始数据及数据产品可参加交流或交换,交流或交换须得到地壳工程中心及其授权单位的批准,并报地壳工程中心备案。在工程建设前,已有基准站的数据交流或交换仍按以前协议和约定执行。 (八) 违约惩处 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时,按违约程度及改正情况,予以通报、警告、延缓拨款、停止拨款、取消共享资格,直至由国家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取消参与工程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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