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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城市艺术专业委员会
释义

成立背景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城市艺术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城市艺术专业委员会”)是2007年3月21日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社证字第3980-3号)成立的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的分支机构,是由全国部分城市、城市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城市艺术团体、艺术家、城市艺术工作者以及热心推动城市艺术发展的知名企业和企业家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中国城市艺术专业委员会以“弘扬中华艺术精粹,打造一流艺术平台,服务城市艺术事业,推动艺术产业发展”为宗旨,全面深入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关于“扶持艺术事业、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方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为基础,以“三个代表”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繁荣、和谐”为目标,开展城市文化产业发展、艺术创新与繁荣以及城市建设与人文艺术和谐发展的问题研究,探索提高城市规划、设计、建筑等方面的文化品位,适应城市景观、环境、公共设施、绿化、雕塑等方面增强艺术水平的需求,更好地让艺术走向大众并为经济发展服务,在继承弘扬传统优秀历史文化的基础上,为促进城市之间的艺术交流与合作,为更科学、更艺术的未来美好城市发展服务。

工作任务

1、围绕城市文化艺术及艺术产业发展问题开展学术研究并进行讲座、论坛、培训等交流活动;

2、不定期举办全国城市艺术展(包括城市书画、城市摄影、城市雕塑等各个艺术种类),并开展艺术交流活动;

3、为全国各城市提供有关城市规划设计、景观设计(包括城市雕塑、灯光照明)等各种公共艺术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4、充分利用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的城市专家和艺委会的艺术名家资源,不定期举办有关城市艺术的各种培训;

5、组织国内城市之间及与国际城市之间有关城市艺术的考察、交流活动,组织城市艺术家之间的各种联谊活动;

6、为宣传城市及城市艺术家的优秀艺术作品,出版书刊及运用其他多种媒体进行宣传;

7、为广大热爱城市艺术事业的艺术家提供施展才艺的舞台,为广大城市艺术爱好者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

8、对全国城市的艺术建设成就进行权威评比并做公开发布,促进城市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会员

1、团体会员,包括全国各城市、城市艺术团体、城市文化艺术研究机构以及热心推动城市艺术发展的企业,履行了本会入会登记手续并经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并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2、个人会员,包括各种艺术家(书画 、摄影、雕塑、环境及各种商业设计等艺术行业从业者),城市艺术工作者,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城市艺术团体、城市企业中热爱艺术并有志于促进城市艺术发展的各界人士,申请并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并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城市艺术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的专业委员会,由全国部分城市、城市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城市艺术团体以及热心推动城市艺术发展的企业和各门类的艺术家、艺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本会的英文译名为:(Art Committee of China Research Society of Urban Development ,缩写:ACCRSUD)。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为基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各种法规,认真执行党的各项政策,以“创新、繁荣、和谐”为目标,开展城市文化产业、艺术创新与繁荣以及社会和谐发展问题研究,探索提高城市规划、设计、建筑等方面的文化品位,适应城市景观、环境、公共设施、绿化、雕塑等方面增强艺术水平的需求,在继承弘扬传统优秀历史文化的基础上,为促进国内外城市之间的艺术合作与交流,为更科学、更艺术的未来美好城市发展服务。为提高人民的艺术修养和艺术欣赏水平,提高全民族的艺术素质服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围绕城市规划、建筑景观设计及文化艺术等课题,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二)围绕城市文化艺术产业发展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广泛交流;

(三)定期举办全国性各类艺术展(包括书法、绘画、摄影、雕塑以及民间各类艺术等),并开展各类艺术交流活动;

(四)不定期举办有关城市环境艺术、城市文化、城市美学等方面的讲座、论坛和培训。

(五)为城市提供城市景观设计与城市雕塑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六)组织城市之间有关城市艺术建设方面的考察、交流;组织城市艺术家为城市和企业开展艺术服务,并组织艺术家之间的联谊活动。

(七)协助城市筹划建立艺术馆、收藏馆、美术馆等各类艺术殿堂。

(八)开展国际间的艺术交流。组织艺术家和艺术作品到境外考察、展览,让中国传统艺术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九)出版各类艺术出版物及运用网络等其他多种媒体,宣传各类艺术家和优秀艺术作品。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由城市团体会员、企事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凡同意本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城市艺术专业委员会”的城市、企事业单位,履行入会登记手续并经本会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并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二)凡同意本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城市艺术专业委员会”的各门类艺术家、艺术工作者和热爱艺术并有志于促进城市艺术发展的各界人士,选送入会作品和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审核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并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五条 城市团体会员的城市书记、市长或其他领导以及企事业团体会员单位的主人负责人可担任艺委会委员。团体会员单位设委员1名,联络员1名。联络员由委员指定。

第六条 对艺术造诣或城市理论修养较深的个人会员,可推选为委员、常务委员以至副主席、主席。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单位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确定委员,指定联络员并加盖公章;个人会员选送入会作品并填写入会申请表,寄本会秘书处;

(二)经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审核批准后登记、注册、建档;

(三)由常务委员会委托秘书处颁发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⒈ 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⒉ 有权优先参加本会召开或主办的各类会议;

⒊ 有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展会活动(包括国际交流活动);

⒋ 有权免费得到或优先获得本会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其他咨询服务;

⒌ 有权优先在本会网站、出版刊物上发表艺术作品、文章和新闻信息;

⒍ 有权对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⒎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⒈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⒉ 积极开展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⒊ 与本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映情况,提供信息,为本会活动创造条件;

⒋ 企事业团体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每年选送一幅新作,用于本会的展览、网上展示和评比活动,并从作品评比中择优会员晋升为委员。

第九条 企事业团体会员如不按时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如不按规定每年选送作品或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违法触犯刑律被刑事拘留者,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担任委员的城市或企事业单位领导调离领导岗位或离任,而本人对我会有较大贡献,并愿意继续为我会事业的开拓和发展作出努力的,经秘书处提名,由常务委员会礼聘为荣誉委员,颁发荣誉委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全体委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届任期5年。委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信会议或网上会议形式随时召开。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人选;

(三)讨论和通过本会工作计划;

(四)审议秘书长所做的艺委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是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二)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三)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四)讨论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事项;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信会议形式随时召开。

(一)常务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二)常务委员会每5年改选一次,常务委员连选可以连任。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补常务委员。

(三)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礼聘顾问、名誉主席及荣誉委员。

第十五条 担任本会常务委员以上职务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艺术界和城市有较高影响和声誉,热衷于城市艺术事业的发展,积极努力为本会工作,愿意在本会担任职务并承担义务,愿为本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有较高的思想素质、艺术修养和艺术造诣,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

(三)愿意为本会提供艺术支持和物力支持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由本会秘书处提名,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的职责是:

(一)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艺术交流活动,主动为本会捐献艺术作品。

(二) 在本会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各类艺术展览交流活动。

(三)参加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各项会议,贯彻落实委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其他事项,努力完成常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积极推荐介绍各类艺术家和艺术工作者入会,广泛吸纳会员,不断壮大队伍。

(五)积极策划不同形式的艺术品交换、艺术品收藏和艺术品展销活动,提高本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由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领导、著名城市专家、全国知名艺术家、城市企业家以及部分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一)主席:

⒈ 主持本会工作;

⒉ 主持召开委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议;

⒊ 检查指导全体委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⒋ 指导秘书处工作,审批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⒌ 决定副秘书长和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二)副主席:

⒈ 协助主席指导和分管常务委员会各项工作;

⒉ 在主席临时有事或因公外出等情况下,受主席委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议;

⒊ 检查指导会员单位执行和落实委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⒋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召集城市艺术类专业会议;

⒌ 指导和检查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及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为增强本会的凝聚力和会员的责任感,凡常务委员以上领导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承担责任和义务,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常务委员资格或免除领导职务。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

(一)秘书处为常务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由正副秘书长及若干名工作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二)秘书处接受主席和副主席的领导,负责全面贯彻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各项事宜。重大事项向委员会领导汇报的同时,要向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报告。

(三)秘书处主要协调上下、内外关系,及时处理艺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艺术委员会的全部行政工作;负责公章和财务的管理;负责各类艺术作品的征集、登记、保管、展览、交流、销售等。

(四)秘书处下设一室四部,即:办公室、会员部、艺术部、编辑部、培训部。其主要职能如下:

⒈ 办公室。负责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的起草及实施,本会及秘书处各类文件的起草、发布,负责与会员的联络、接待,财务、艺术作品的管理以及协调秘书处各部门间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⒉ 会员部。负责新会员的发展,吸纳有艺术潜力的、有艺术代表性、有地域特色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制定发展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建立和保管会员档案,按时颁发会员证书。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⒊ 艺术部。制定各类艺术活动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各类艺术作品的征集、评审和展览;组织艺术家到各城市采风、写生、创作活动,全方位开展艺术联谊、交流活动;举办国际间艺术联展交流以及艺术理论研讨、论坛等活动。

4. 编辑部。负责本会主办的艺术出版物、内部通讯,利用网站宣传介绍艺术家和优秀艺术作品,出版各类艺术专辑(包括书画、摄影、雕塑及民间艺术等),同时承担会员委托的艺术书刊编辑事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5. 培训部。负责国内外的艺术交流培训、举办各类艺术高级研修班或艺术创作集训,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艺术高层次人才。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应任务。

第二十条 本会与团体会员间实行联络员信息交流制。各团体委员根据各自单位的情况,可设联络员1名。联络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所在单位与本会及其他会员之间的沟通与联络;

(二)定期向本会秘书处提供城市(企事业)艺术动态和其他有关的新情况;

(三)联络员本人工作变动时,应向委员推荐接任者,并书面或电话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赞助(城市政府、企事业单位);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合法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有利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城市艺术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委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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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2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