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是在原建材部玻陶局玻纤处的基础上,经国家建材局批准于1987年成立。是由全国玻璃纤维和玻璃球的生产、设计、科研、机械制造等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现有会员单位150个,是以大中型骨干企业为主体,20个大中型企业总产值占全行业的70%,几十家小型骨干企业的总产值占30%左右。目前玻璃纤维工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包括了全部大中型企业和小型骨干企业。 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设理事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经营管理部、技术开发部、情报信息部、质量监督部、人才培训部、青年工作部、对外工作联络部共7个工作部,分别设在重点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会长和秘书处及各工作部的工作人员是由过去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玻璃纤维工作的同志组成。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简称玻纤协会,英文China Fiber Glass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CF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玻纤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玻纤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各玻纤企业、事业单位的愿望,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加强横向联系,指导技术进步,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行行业管理,推动玻纤工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资委委托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的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邮政编码:1008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企、事业和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同时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一)调查、搜集和整理全行业的基础资料,建立行业信息资料库,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通报对外出口和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情况,提供各方面的建议,促进本行业形成统一立场; (二)制定行规、公约和行业道德规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协调行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有关争议和问题; (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行业管理方面的各项任务,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四)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各项服务,如: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和组织协作攻关,协调进出口活动,信息传播、技术经济咨询等; (五)致力于智力投资和人才开发,采取各种形式协助会员单位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出版玻纤刊物和科普读物; (六)建立和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的民间组织的联系和友好合作关系; (七)总结会员单位的先进经验、组织协作交流。以提高全行业的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协会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业务和组织建设; (八)发展玻纤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协会章程,经向理事会申请,得到批准可为本会会员。 致力于行业发展热心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熟悉本行业的管理干部承认协会章程者可由理事会吸收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公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19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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