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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释义

概述

根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设立了“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工作的组织

2010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由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主管机构,以及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备选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注意事项

(一)申报和推荐2010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须认真阅读《2010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申报和推荐指南》(见附件1)。

(二)2010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实行限额推荐,请推荐单位严格按照备选项目推荐数量(见附件2)进行推荐。

(三)报送《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书》须由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已获得过“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项目(含系列标准),不得重复申报。

备选项目申报和推荐指南

一、申报单位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承担标准主要起草工作的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可以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二、申报项目要求

(一)申报一等奖的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企业标准项目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

(二)申报二等奖的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作用,企业标准项目应当具有发明专利。

(三)申报三等奖的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

三、申报程序

2010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采取网络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填报申报书。

申报单位注册并登录“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网上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书》各项内容并下载打印,盖申报单位公章后报推荐单位审核。提交推荐单位审核的材料应包括:

1.申报材料清单;

2.《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书》;

3.正式标准文本;

4.标准审定结论表或其他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

5.关于标准项目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网络申报注意事项:

1.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2.申报单位须将已经发布的标准文本前言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序;

3.《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书》由“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书》正式报送文本应与申报系统中填写的内容一致;

4.同一项目不得同时提交两个以上(含两个)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审核。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可以由以下单位推荐:

1.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主管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推荐单位按照《申报和推荐指南》相关要求,对申报单位报送的备选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推荐数量择优确定备选项目。

(三)推荐单位报送备选项目。

推荐单位以指定的用户名登录“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备选项目推荐意见,下载打印并替换申报书中相应内容。同时,将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

1.推荐单位推荐2010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公函;

2.推荐项目汇总表;

3.申报单位提交推荐单位审核的全套申报材料。

申报和推荐流程图(略)

四、授奖限额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限额: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 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单位不超过3个。

2010年备选项目推荐数量明细表

序号 推荐单位 推荐数量(项)

部委、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

2.  教育部 2

3.  科技部 1

4.  工业和信息化部 4

5.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1

6.  公安部 2

7.  国家安全部 1

8.  民政部 1

9.  司法部 1

10.  财政部 1

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12.  国土资源部 1

13.  环境保护部 2

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15.  交通运输部 2

16.  铁道部 2

17.  水利部 1

18.  农业部 3

19.  商务部 1

20.  文化部 1

21.  卫生部 3

22.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

23.  中国人民银行 1

24.  审计署 1

25.  海关总署 1

26.  国家税务总局 1

27.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

28.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1

29.  国家体育总局 1

3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

31.  国家统计局 1

32.  国家林业局 2

33.  国家知识产权局 1

34.  国家旅游局 1

35.  中国科学院 1

36.  中国地震局 1

37.  中国气象局 1

3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3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4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

41.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1

42.  国家粮食局 2

43.  国家能源局 1

44.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1

45.  国家烟草专卖局 2

46.  国家海洋局 1

47.  国家测绘局 1

48.  中国民用航空局 1

49.  国家邮政局 1

50.  国家文物局 1

5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5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

53.  国家档案局 1

54.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

55.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

5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1

57.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2

58.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

59.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

60.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

6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1

62.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1

63.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

64.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1

65.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1

66.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1

67.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3

68.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4

69.  中国包装联合会 1

70.  中国商业联合会 1

71.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1

72.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3

73.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2

74.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3

75.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3

76.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3

77.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3

78.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

79.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2

80.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1

8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82.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

83.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

84.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

85.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

86.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

87.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

88.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

89.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90.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

91.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

92.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

93.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

94.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

95.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

96.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

97.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

98.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

99.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

100.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

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

102.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

103.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

104.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

105.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

106.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

107.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

108.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

109.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

11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

1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

112.  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挂靠单位 6

113.  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30

说明:

1、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的推荐数量是以各单位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为基数,综合考虑备案行业标准数量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数量是以备案的地方标准为基数,并参考备案的企业标准总数综合确定;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质检总局直属挂靠单位的推荐数量是以各单位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数量为基数,按比例确定;

2、请各推荐单位严格按推荐数量申报,避免因系统技术问题造成无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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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0: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