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共宣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
释义 | 市纪委机关与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在省纪委和市委的领导下,对市委全面负责。市监察局属于市政府序列,为市政府组成部门,接受市政府领导。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市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政府、监察机关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级政府、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五)负责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指示、规定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全市性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专项治理;查处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六)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党的纪检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 (八)对全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直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的提名、考察,并提出调整,交流和任免意见,审核市直有关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十)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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