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共纳雍县纪委纳雍县监察局信访代访办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为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更加畅通信访渠道,有效地遏制越级访、集体访、多头访、无序访势头,进一步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根据《信访条例》、《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代访制度,即信访代理制度,就是对群众反映信访问题的处理权限,超过了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职权范围,由乡(镇)或部门指派信访代访员代表信访群众向有关部门依法有序反映情况和协调解决信访问题的工作制度。代访人员由乡(镇)或部门研究确定,乡镇原则上由纪委副书记、司法助理员担任;部门由办公室主任或政工股长担任。 第二条 办理信访代访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1、坚持干部主动,群众自愿原则; 2、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的原则; 3、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4、处理结果公平、公正、公开(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透明的原则; 5、保密原则。 第三条 代访范围 (一)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乡(科)级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 (二)发生在企业改制,产权变动中私分、侵吞、隐匿、挪用、转移国有资产,因个人失职给国家、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问题,以及骗汇的问题。 (三)发生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医药购销、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利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 (五)领导干部收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礼卡问题。一是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二是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三是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四是外商私营企业主。 (六)领导干部参加房改后,通过各种形式在建房、购房中谋取私利;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为家属、子女购买各种商业性保险和党政机关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问题。 (七)中小学乱收费、吃农坑农、增加农民负担等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问题。 (八)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欺压、打击群众的行为。 (九)领导干部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十)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等行为。 (十一)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色情、嫖娼、淫秽活动以及赌博和生活作风、吃喝玩乐等不廉洁的问题。 (十二)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办矿的违法乱纪行为。包括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采煤窝点的组织、开采、运输,以及为非法采煤窝点充当保护伞的行为。 (十三)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挤占、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救济资金、物资、扶贫资金和退耕还林粮款以及社保资金、移民资金等行为。 (十四)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虚报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以及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五)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在城镇拆迁工作、土地征拨补偿中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四条 代访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初访接访。群众到乡(镇)或部门上访,由初访接访干部告知责任人并作好接待登记,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当场直接解答或解决的,现场答复信访人,不能当场答复或不属业务范围内的问题,由初访接访干部根据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发放信访代访卡,在代访卡上填写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代访事项(反映的主要问题)、代访时限,明确代访期间上访人不能再次上访、多头访、越级访等事项,并在代访卡上注明代访人,交由代访人直接办理。 (二)信访代访。乡(镇)或部门为群众代其向上级机关反映上访事项,由代访人就其代访事项书面报告受理部门处理。对事项比较单一,性质较轻、时间紧迫的,可电话直接反映受理部门及时处理。乡(镇)或部门根据代访事项性质和代访数量,可采取集中定期代访,或分散不定期代访。 (三)依法办理。所有代访事项,必须做到件件有回音。对属于乡镇职权范围的事项,由乡(镇)牵头明确调查人员调查解决,按时限及时答复信访群众;对不属于乡(镇)职权范围的事项,区别情况采取两种方式处理:属于纪委监察受理范围的代理事项,县纪委根据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县纪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意见,落实办理单位或办理人员,信访室积极配合,督促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在办理时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反馈给代访单位或部门,代访单位或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或回复意见告知信访群众;对问题事项比较多或问题复杂,涉及部门比较多的,由代访人按相关程序报请县委、政府明确牵头单位,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共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代访单位或部门,告知信访群众。对无法取证落实结果的问题,由代访员向信访群众解释清楚,并作好疏导工作。另外,涉法、涉诉的问题,按司法程序解决。 (四)结果反馈。代访乡(镇)或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程序将代访处理结果或回复意见反馈给群众。 (五)复查落实。上访群众对代访问题反馈结果有异议的,可由代访单位根据上访群众的意见提出复查申请,进行复查落实,或告知信访群众按相关程序解决。 第五条 对因代访环节导致泄秘,或影响公正处理等不益代访的信访事项,可由乡镇或部门报告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从2007年6月1日起试行,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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