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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直索理论
释义

直索理论(Durchgriff)即"揭开公司的面纱"

指在一人公司中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赔偿的请求。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和独立人格象罩在公司头上的-幅面纱(Veil),它把公司与股东公开,保护了股东免受债权人的追索,这样在公司的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不仅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社会经济利益。当然,法律可以通过规定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责任来制裁不法行为人,但这些责任并不能使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害得到恢复。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在此情况下,可以允许司法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即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此种措施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Incorporation)"在大陆法中称为直索(Durchgriff)责任。

从民法上看,直索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债权人直接向股东提出请求,这就捧除了公司的独立人格障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此情况下公司的责任完全转化为个人的侵权寅任。相反,由于直索责任仅仅是为保护债权人而设立的,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的责任,因而在债权人直接向股东提出请求时,也可不拌除公司对债权人应负的责任。

(2)直索责任在性质上是民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注意到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但仅要求其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49条对法定代表人从事抽逃资金、隐匿财产等行为,可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格地讲,这些责任都只是对目家所负的责任,而不是对债权人的责任,债权人所受的损失并没有因为这些责任的承担而得到弥补,而直索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它在性质上并不是行政甚至刑事责任,而只是民事责任。

(3)直索责任应为公司责任的补充,如果公司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不必要求直索。直索一般是在公司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公司的股东负个人责任,这样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保障。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可以规定,即使公司具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若公司的股东从事不法行为,亦应使其向债权人负责。但是我认为。既然直索责任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若使公司承担责任足以保护债权人,则债权人没有必要提出直索。对债权人来说,主要关注的不是对某个股东因直索而实行制裁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其损失的补偿问题。所以,如果他们能够从公司那里获得赔偿,就无必要提出直索。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直索责任大都是由司法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所确立的。然而,由于直索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制度和有限责任制的适用,因此不能不对直索责任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定,否则,允许司法审判人员随意确定直索责任,将会严重妨碍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的适用,影响了公司法律内部体系的和谐一致。所以,一方面应允许直索责任以弥补有限责任制。另一方面又要对司法审判人员在适用直索责任中的自由裁量权有所限制,对直索责任的适用规定严格的条件,从而充分发挥这种责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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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0:3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