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郑锡铭 |
释义 | 简介郑锡铭,辽宁省盖州市看守所副所长。2011年1月,他驾驶一辆没有任何手续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将走到盖州市二线交通岗南70米左右的盖州市英才中学9年级4班的学生姜潇楠撞倒,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郑锡铭不但没有积极施救,反而将被撞昏迷的姜潇楠带离事故现场,然后遗弃在另一条公路上,随后一脚油门飞速逃逸。过了1个小时,姜潇楠才被路人发现,送至医院。然而,经过连续11天的抢救后,姜潇楠最终还是因头部外伤,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肇事受审在2011年5月31日的庭审中,在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一份公安机关的结案报告称,1月14日6时30分,盖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盖州市清河桥头西侧市府路100米左右发现一人倒在马路上,昏迷不醒,疑似遇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接警后,警方赶到事发现场。经现场勘查后,警方认为,受害者被发现地点非事故第一现场。鉴于案情重大,盖州市公安局成立了“114专案组”,盖州市公安局局长吕兵担任组长。专案组经过细致调查,终于在姜潇楠死亡后两天锁定盖州市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郑锡铭有重大作案嫌疑,1月28日晚,专案组召开会议,决定29日传唤郑锡铭。 然而,29日早上8时30分,郑锡铭主动到盖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勇的办公室投案。 检察机关指控:14日6时许,被告人郑锡明驾驶无证白色普通型桑塔纳轿车行驶至盖州市二线交通岗南70米左右时,将被害人姜潇楠撞倒,在被害人姜潇楠昏迷的情况下将其拖拽至车上。郑锡铭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将被害人姜潇楠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在盖州市清河桥头西侧市府路100米左右的路边,被害人姜潇楠被行人发现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郑锡铭身为人民警察无视国家法律,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郑锡铭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他承认,他所驾驶的车辆为2010年购买的无证车辆(俗称“黑车”)。在郑锡铭的讯问笔录中,郑供认:“我是早上6点10分从家里出来的,肇事时间我估计是6点15分,当天是工作日我从家出发就是为了去单位上班,平时都是7点前到单位,因为食堂7点开饭。因为肇事时驾驶的车牌是假牌子,所以车牌照记不清了,牌子是向别人要的。肇事时所驾驶的车是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开的。肇事后,我开车回到单位,当天上午我将车的坐垫套卸下来放到办公室,同时让单位锅炉工把辽H的假牌照换下来,换了一副辽O的牌照,具体号也记不清了。然后去修车厂修车。修完车后我把车停在单位车库里,当天下午或第二天我把两副牌照和车内的坐垫套用两个塑料袋包着,丢到锅炉房烧了。然后让人换上新的坐垫套。” 在法庭辩论阶段,郑锡铭的辩护人认为,郑锡铭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姜家福对郑锡铭辩护人的自首之说提出了质疑。他认为,郑锡铭在投案前,已被公安机关锁定有重大犯罪嫌疑,所驾驶车辆也被锁定是重大嫌疑车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郑锡铭的两次口供都隐瞒了主要犯罪事实,之前的口供称:“将被害人姜潇楠撞倒后,拖拽到车中,是想送到盖州市医院抢救,在拐弯时,由于车门不严,将孩子甩了出去,自己并未发觉。”直到2月25日,在公安机关强大的审讯压力下,郑才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因而,不能构成自首。他对于主要犯罪情节避重就轻,从这一点上讲也不能从轻处罚。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郑锡铭将姜潇楠抛弃在机动车通行的马路上,郑应该预料到有车可能从此经过,并且已经看到前方有车的灯光,郑应该预料到被害人可能被他人车辆再次碾压。所以说,郑锡铭意图制造被害人被他车肇事的假现场,以此嫁祸于人,来逃避法律对被告人的惩罚。 该律师认为,此外,郑在从车上拖拽孩子时,使孩子的头部摔在地上,对孩子造成第二次伤害。犯罪后毁灭犯罪证据,毁掉车牌,换保险杠,换车灯,补漆等,都是在极力掩饰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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