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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正安县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释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6)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一)服满现役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城镇户口、占城镇指标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服满现役十年的转业士官。

(三)五至八级因战因公致残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四)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安置原则

(一)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

(二)指令性安置上岗与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置办法

(一)指令性安置。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五至八级因战因公致残以及服现役满十年的转业士官,指令性安置上岗。

(二)父母一方为中央、省属单位的,由父母所在系统包干安置。

(三)除指令性安置及中央、省属单位子女外,其余由地方安置的城镇士兵一律实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服满现役两年的退伍义务兵,每人补助15000元。凡超期服役一年加发1500元(补偿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8000元)。

(四)对自谋职业者,按照(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安置对象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即视为安置,半月内不按时上岗者,按自谋职业人员对待。自谋职业者,从安置部门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到安置部门办理一切手续,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县人武部按规定托管。

四、纪律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抵制此项工作。对拒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监察、人事、民政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若因优亲厚友、人情关系而影响安置甚至造成后果的,要视其情况对责任人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00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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