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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释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正安县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去年以来, 我县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 认真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效果, 煤矿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今年元至九月, 煤矿死亡指标为“零”。但是,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是由于放松监管, 打击不力,已关闭的小煤窑死灰复燃, 私挖盗采;二是县政府批准同意整改的20间煤矿素质不高, 安全资金投入不足, 特别是个别煤矿忽视安全生产, 以采煤养矿, 不重视整改;三是煤炭管理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难于指导煤矿的整改。因此, 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要按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密切配合, 积极参与 , 加大监管力度, 有效遏制我县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黔煤安整字[2004]1号文件精神及市府明电162号通知要求, 就我县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真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方针, 严格职责, 依法监管, 使我县煤炭行业有序、健康、协调发展。

二、部门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 在涉煤乡 ( 镇 ) 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 加大我县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力度,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坚决打击关闭小煤窑死灰复燃和非法采矿行为, 做到发现一处取约一处。对煤矿越层越界开采, 破坏矿产资源不按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及时查处, 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又不按(矿山安全法)进行整改的, 经县煤炭工业局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用销其采矿许可证。

煤炭管理部门: 要经常对煤矿安全监管, 严格按照国家煤监(20条)和贵州省煤矿深化整治验收办法(30条) 标准加快整 改进度, 保质保量保证验收合格。特别是煤矿整改期间, 要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和煤矿五大灾害的防治,坚决杜绝“ 三违”现象, 确保煤矿整改安全。对经验收合格的煤矿要抓好示范矿井建设, 以点带面, 全面推进。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和防雷设施安装并正常投入使用。同时, 要加强对全县煤炭市场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大对煤炭产、供、销、运和安全“五统一”管理工作力度, 严禁非法矿井煤炭流入市场。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安全生产的自保互保能力, 加强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对不 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不得在煤矿担任技术负责人和从事技术管理工作, 对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准下井作业。

工商管理部门: 对20问煤矿, 凡经省级验收合格持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未经县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煤炭的业主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同时要重点查处非法生产和经营煤炭的行为。

环保部门: 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完善环保设施, 落实排污治理措施, 对破坏生态, 污染环境, 以及环保治理不达标的煤矿进行查处。

人事劳动和保障部门: 要加强煤矿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管理, 严肃查处使用童工和妇女从事下井劳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做好劳动纠纷调解处理和劳动仲裁争议工作, 以维护煤矿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安部门:要及时非法生产、违规生产和私挖盗采煤炭资源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对不听劝阻, 多次非法、违规生产和私挖盗采的业主, 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监察部门: 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 认真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特别是要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对非法采矿监管不力或行政不作为造成非法生产和死灰复燃严重的涉煤乡(镇), 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黔府发[2003]29号 ), 追究乡(镇) 和监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乡(镇) 政府:要加强辖区内已关闭小煤窑死灰复燃和私挖盗采的监管, 发现一处炸封一处,同时要强化整改煤矿安全工作的巡查,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三、主要措施

1、各涉煤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加强对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继续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 黔党发[2003]17 号 ) 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 推进我县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以人为本”的方针, 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依法监管, 严格责任追究, 全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对应关未关或关闭又死灰复燃的采矿点和整改煤矿违反安全生产规程或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的矿井,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关闭, 对非法矿点坚决按关井标准实施炸封。对非法采矿的监管工作要具体落实到乡(镇) 政府负责。各乡(镇) 和县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 企业全面负责, 群众参与监督, 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 、加大安全投入, 提高装备水平, 依靠科技进步, 全面提升我县煤矿的规模,增强煤矿的防灾抗灾能力。加强煤矿机械通风, 坚决制止无风或微风作业;抓好煤矿每年瓦斯等级鉴定和其他巷道支护、顶板、透水、防火工作,要逐步改革支护方式, 使之达到安全要求。

3 、各煤矿要真正体现和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生产责任制, 规范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制定落实具有针对性的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措施, 做到有章可循。同时, 加大队伍建设力度, 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水平,县煤炭管理局要加大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 业人员的培训,切实做到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 、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我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涉煤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同时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反映煤矿瞒报事故,死灰复燃及违法生产的情况,有关部门要认真追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死灰复燃严重、整治不力的乡(镇)要按照黔府发[2003]29号文件规定, 严肃追究乡(镇)政府和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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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