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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镇巴县人民法院
释义

镇巴县位于陕西西南部,人口28万,辖24个乡镇,473个行政自然村。 解放至1950年4月,民事纠纷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负责处理,刑事案件由公安局处理。 1950年4月下旬,开始组建镇巴县人民法院,初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县长兼任院长,逐步配齐干部、法警。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看守所(1951年交公安局)。 1951年3月为适应反霸减租、土地改革的需要,成立镇巴县人民法院,院长兼任审判长,公安局长兼任副审判长,配有审判员2人,书记员3人,法警1人。同期,成立城关、渔渡、三元3个法庭。随着第一期土改工作的结束和第二期土改工作的开始,撤销城关、渔渡、三元3个法庭,成立清水、简池、观音、兴隆4个法庭,至1952年4月第二期土改结束撤销。 1953年1月,设立两个巡回法庭,专门办理刑、民事案件,并在院内设立接待室。 1955年4月,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高登魁为镇巴县人民法院首任院长。县长不再兼任院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成立审判委员会。 1956年成立三元人民法庭。1958年由院长任命区、乡党政负责人兼任临时审判员,审理当地的管制案件,此种情况延续到1960年底。1961年3月为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由法院任命助理审判员4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工作受到冲击,1967年2月3日,法院被“造反派”夺权。同年6月建立兴隆(当时称朝阳)人民法庭,辖观音、兴隆、碾子三区。10月“造反派”组织抢夺了法院的枪支弹药、印章,查封了办公地点,法院职能瘫痪。 1968年10月13日,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一起由县人民武装部实行军事管制,设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镇巴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内设审判组,代行法院职权,负责审理案件。 1973年12月26日撤销军管,恢复镇巴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下设三元、兴隆人民法庭。 1980年增设渔渡、观音、赤北人民法庭。1983年院内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增设碾子、青水人民法庭;1986年增设泾洋、城关人民法庭。 1990年院内增设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告诉申诉审判庭、政工科。至此,院内共设6庭、1室、1科,下设9个基层法庭,共有干警67人,其中县院36人。 2003年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我院进行了机构改革,现全院有10个内设机构,5个基层人民法庭,共有干警77人,其中中央政法编制74人,地方事业编制3人。 2007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含旧存)828件,审(执)结772件,诉讼案件结案率93.2%,执行案件执结率82.9%,民商事案件结案调解率68.6%,总涉案标的1211.03万元。与去年相比,结案率下降2.3%,调解率上升4.9%,执行率下降13.1%。审结案件中,共有上诉案件17件,上诉率2.2%,二审改判2件,占上诉案件的11.8%,二审维持2件,二审调解结案2件,二审待结11件。与去年相比,上诉率下降2%,发回改判率上升9.6%。共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8件,复查完毕8件,其中依监督程序再审2件,进行了改判,申请再审率为0.2%,与去年持平。受理抗诉再审案件3件,审理后改判2件,调解结案1件。全年无超审限、无超期羁押、无违法审判案件发生。其中共受理刑事案件44件,审结44件,结案率100%。审结案件中,公诉案件39件,刑事自诉案件5件,共判处被告人46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6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三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18人,拘役6人,免予刑处4人。并处罚金18案19人5.35万元(执行到位3.52万元)。宣告缓刑12案13人。共受理民商事案件529件,审结506件,结案率95.7%,诉讼标的917.77万元。审结案件中,离婚、赡养、抚养、继承、抚恤金分割等婚姻家庭纠纷284件,占56.2%;相邻关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权属、侵权纠纷129件,占25.4%;合同纠纷案件93件,占18.4%。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4件,审结4件,其中判决确认违法案件1件,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处理决定1件,判决赔偿1件,原告撤诉1件。结案率100%。受理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3件,裁定进入执行程序23件,执行完毕2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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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4:4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