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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镇安县殡葬管理办法
释义

镇安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文明建设 ,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镇安县城区规划区内进行丧事活动,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公墓管理及殡葬活动管理。

文化、工商、城建、环保、国土、林业、交通、物价、公安、监察、卫生、市政等部门及永乐镇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殡葬管理部门进行殡葬管理执法活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配合管理单位内部的丧葬活动。

第四条 城区集中建立公墓。任何单位、部门、基层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批准坟墓用地。

公墓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依据省物价和省民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应当集中在公墓安葬,由亲属或所在单位向殡葬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介绍信,经同意后由殡葬管理人员按照单人墓地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墓地不得超过六平方米的标准统一划定。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居民死亡的必须在公墓安葬,禁止在公墓以外任何地点(包括自留地、承包地)乱埋滥葬。严禁县城规划区居委会和居民小组或村民将自己的承包地、自留地、退耕还林地、荒山荒坡转让给他人作为墓地。

第七条 鼓励火葬。禁止遗体火化后骨灰盒入棺土葬。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办理丧葬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殡仪馆进行。并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在送葬途中抛撒冥币或其它迷信用品。

第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居民死亡后,由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在殡仪馆办理丧事活动。

第十条 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在运送前必须经专科医生进行消毒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和病毒的传染。并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殡仪馆方可接收。

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等,由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应在殡葬管理部门、工商、市政部门共同指定地点进行。禁止在闹市区和县城主要街道设点经营,经营地点另行划定。严禁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在公墓安葬而自行乱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在街道、住宅区、机关院落内举办丧事活动,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妨碍行政执法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允许、默许在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内举办丧事活动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评先树模;对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负责人,由民政部门移交监察部门等部门追究责任。

强行在家庭院落、住宅区或机关举行丧事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丧事活动移至殡仪馆举行,费用由其亲属或丧主支付。

第十五条 农村丧葬活动管理,由乡镇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划定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应当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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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