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侦查机制 |
释义 | 一、概念侦查机制就是指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实现侦查资源地有效配置和侦查人员的合理组织,以尽可能少的侦查资源消耗来实现侦查最优化。侦查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如何组织侦查人员参与到侦查中;如何配置侦查资源;案件侦查任务的安排;案件侦查权限管理与质量监督;侦查人员激励与责任约束。传统侦查工作机制是与犯罪案件发案数少、侦查资源总量少的社会实践相适应的;命案招标机制在调动侦查人员个体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却不利于侦查基础业务建设与侦查协作。 二、内容(一)如何组织侦查人员有效地组织侦查人员参与具体案件侦查工作,是侦查工作机制的首要问题。侦查工作机制中关于侦查人员的组织方面,是指侦查人员通过何种方式才能参与到具体案件的侦查中去;当前主要有指派委托制、招标制、自荐制、遴选制等。 1、指派制即由侦查机关首长指派或案件当事人委托来决定哪些侦查人员参与案件侦查。这种方式效率高、成本低,能迅速组织侦查人员参与破案中去;但是,对于调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方面却不如招标制。指派制在侦查实践中有几种类型,一是划片包干责任制,即将侦查机关所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片区,分配给某侦查人员或侦查小组,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则由该侦查人员或侦查小组承担侦查任务;二是专门分工责任制,将侦查人员按照某种标准(如其侦查经验、专业结构等)分成不同小组,每个小组负责某一种或几种类型案件的侦查,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即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指派那些侦查人员或侦查小组承担侦查任务。 2、招标制,即由侦查人员先将其参与侦查的申请与所制定的侦查工作方案向侦查机关提出,再由侦查机关对其侦查方案进行审查后,决定其是否参与案件侦查的工作机制。由于是侦查人员主动招标,因此侦查人员一旦参与到案件侦查中后,其主动性、积极性都能得到较好的发挥,侦查人员在投标前会对案情进行周密的思考并提出侦查方案。其缺点是招标所需的周期较指派制要长,从而成本高;同时适用范围受到限制,通常是适用于那些久侦查不破的案件,若适用于突发性案件则有违背快速反应原则之嫌。 3、自荐制,由侦查人员向侦查机关推荐自己来参与案件侦查,侦查机关根据该侦查人员的侦查经验、侦查能力以及过去的业绩进行权衡,以决定其是否参与具体案件侦查工作的机制。自荐制在侦查人员参与案件侦查任务方面近似于招标制,但整个程序较招标制要简单许多;在案件受理后,即可由侦查人员以自荐方式申请参与侦查中来。但其缺点是,如果案件好办可能会出现众多侦查人员争着办;如果案件困难,则可能出现侦查都不自荐的情况。4、遴选制,指在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侦查依据一定的程序与标准,挑选现有的侦查队伍中某些优秀侦查人员或擅长侦查某类案件的侦查人员参与到案件侦查。如某些案件侦查中,由上级侦查机关决定某些侦查专家参与案件侦查。遴选制,只能适用于对优秀侦查人员、侦查专家参与案件侦查中;而不适用于众多侦查人员参与侦查的组织形式。 5、委托制。由案件当事人,主要是受害人或其亲友挑选侦查人员参与办案。这主要存在于西方国家,案件的受害人委托私人侦探对其案件进行侦查。 (二)如何配置侦查资源侦查工作机制的目的之一,就是实现侦查资源的合理配置,以使有限的侦查资源能发挥最大的效益。侦查资源主要是指用于侦查破案的经费和侦查所需要器材与装备,也包括侦查所需要的情报与资料的提供;但主要体现在办案经费的分配上。侦查工作机制中关于侦查资源配置方面,主要有办案经费包干制与平均分配制、按需提供制。 1、办案经费包干制,指在案件侦查工作启动前,由侦查机关根据先前的经验或某种标准加以测算或决定,对于某一种类的刑事案件分配以某一固定数额的办案经费。如果该案件侦查所花经费的实际数额要小于所定量的数额,仍以定量数额的经费发放给侦查人员;如果该案件侦查所消耗的实际经费额大于所定量的数额,也仅以定量数额的经费发放,不足部分侦查机关并不理会而由侦查人员自己想办法。办案经费包干制中的经费测算办法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侦查人员在侦查伊始决定(如在招标书中记明),二是由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前根据经验或某种测算办法决定。经费包干制有利于培养侦查人员的节约意识,尽可能地降低侦查资源的消耗水平;但是,由于案件侦查工作中的情况很复杂,在侦查前精确测定某一案件侦查所需的经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可能导致有些案件实际所需要经费大于所确定的包干经费,从而使案件侦查人员陷入窘境。 2、平均分配制,指在案件侦查启动前,由侦查机关或经费保障部门根据某种标准或测算依据(如历年该类案件所花经费的平均数),决定某一类案件侦查的侦查资源量。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侦查机关对于案件侦查经费的控制与管理,但却不是一种可取的侦查资源配置方式。理由同办案经费包干制;同时,也无助于发挥侦查人员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3、按需分配制。指案件侦查所需要侦查资源的数量不预先确定,而是根据案件侦查工作需要予以及时提供或划拨。这种侦查资源配置方式是最理想的,却也因侦查资源总量有限而难以实现。 (三)案件侦查任务的安排案件侦查任务的安排,是指侦查人员所从事侦查案件的分配方式。当前的案件侦查任务安排方式主要有随机分派制;轮流办案制;专门化分配制;指令办理制。 1、随机分派制,是指由侦查机关首长将属该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随机分配给某侦查人员。 2、轮流办案制,指将先侦查机关的全部侦查人员按一定规则分成若干侦查小组,并制定一份受案顺序表;然后将让各侦查小组按照顺序表规定依次轮流接受案件侦查任务。 3、专门化分配制,指侦查机关将全部侦查人员按其擅长侦查案件的性质不同分成若干侦查小组,如盗窃案件侦查小组、命案侦查小组、街头案件侦查小组等,然后将侦查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按其案件性质不同而分配给不同的侦查小组去侦查。 4、指令办理制。对于各侦查小组都抢着办理的刑事案件,或在受理方面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首长指令某个侦查小组或侦查人员办理的侦查任务安排方式。 (四)案件侦查权限管理与质量监督案件侦查权限管理与质量监督是侦查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1、内部审批与同步监督制。指在案件侦查中需要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或者秘密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需要由侦查机关内设的法制或审批部门统一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关令状后才能办理。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不得采取强制性侦查、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案件的质量监督工作由侦查机关的法制或审批部门同步监督;对侦查人员的错误或违法行为,随时予以查处。 2、预先授权事后审查监督制。指在案件侦查中,侦查小组在承接案件侦查任务前已经得到授权,可以在侦查中根据侦查需要自行决定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技术性侦查措施或秘密侦查措施;或者仍须经过审批部门开具令状,但却无须审批部门对其进行严格审查。案件质量由侦查机关的法制或审批部门事后进行监督,对于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须等到案件侦查工作结束后再予以查处。 (五)侦查人员激励与责任约束案件侦查的主体应当是侦查机关;作为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侦查人员是接受侦查机关的委托或指派才有权从事侦查活动的,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行为后果,由侦查机关承担。但案件侦查的实际主体或真实主体却是侦查人员,因为实际从事具体侦查行为的是侦查人员。因此,对从事案件侦查的侦查人员的激励与责任约束也是侦查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 1、惩处案件侦查中表现不佳者。对于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者,或者超越期限未能完成侦查任务者,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法律或侦查人员同侦查机关的约定,追究其应担负的法律责任或民事责任。 2、奖励案件侦查中作出突出贡献者。对于案件侦查中表现突出的侦查人员,予以适当的奖励。如晋升其职务或职级(侦查员考级制),给予金钱等物质奖励,给予精神奖励等。 3、奖励案件侦查中表现突出者与惩罚表现不佳者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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