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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代理记帐
释义

代理记账是指企业将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一般只设出纳岗位,负责日常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代理记帐含义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帐的内容

1. 审核原始凭证;

2. 填制会计凭证;

3. 登记会计帐簿;

4. 编制会计报表;

5. 填制纳税申报表和各种税费缴款书;

6. 纳税申报;

7. 装订会计凭证;

8. 财务政策传递;

9. 日常电话答疑。

代理记帐的服务方式

代理记帐业务一般分为送达和上门服务两种方式:

1. 送达是指客户将准备好的原始凭证等资料送到代理记帐机构或代理记帐机构派人去客户住所取资料,在代理记帐机构进行记帐工作;

1. 上门服务是指代理记帐机构指派会计人员到客户住所进行记帐工作。

代理记帐机构具备的条件

根据规定,在我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亦称会计证,下同)的专职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代理记帐机构要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申请成立代理记帐机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代理记帐机构业务范围

代理记帐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相关经济业务。

代理记帐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

委托人与代理记帐机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应载附以下内容:委托人、代理记帐机构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明确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会计档案保管的要求;双方终止合同应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帐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帐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规则

根据规定,从事代理记帐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等。

代理记帐的服务收费

代理记帐服务收费受地区性,记帐的数额,记帐的附加要求与记帐的困难度等因素的影响。

行业正常收费标准

服务性企业 300元 300元—400元/月

商品流通企业

A、小规模企业 300元 300元—500元/月

B、一般纳税人企业 500元 400元—800元/月

生产性企业

A、小规模企业 400元 360元—560元/月

B、一般纳税人企业 600元 500元—900元/月

建筑、装饰性企业 300元 260元—560元/月

外资: 1500元 1500元-2000元/月

申请代理记帐资格

一、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报市财政局核准、发给许可证,才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1、申请部门须先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人员须持有《会计证》,其中至少有三名从事财务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的专职人员并提供个人简历和工作单位证明,兼职人员必须由所在单位提供允许兼职的有关证明;

3、代理记帐业务的法人代表必须是中山户口的专职人员,并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4、经营状况良好,内部制度健全,具有开展代理记帐业务需的场地、必要的办公设备、资金等基本条件。

二、申办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须向财政局递交如下申请资料:

1、申办代理记帐的书面申请;2、填写《代理记帐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可向市财政局会计科索取;

3、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的副本(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

4、所有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人员的《会计证》、身份证和会计专业资格证(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的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 5、机构设立的章程以及代理及帐工作规程、内部审核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6、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市财政局会计科收到申请资料后,派员实地了解申请单位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分批发给《代理记帐许可证》,并集中刊登公告(登报费用由代理记帐机构分担)。

四、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其代理业务,应接受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五、代理记帐机构实行年检制度。 六、申请单位一定要提供真实资料,如果发现报送虚假资料的,一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委托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帐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帐机构开展代理记帐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四条 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帐资格,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后,方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颁发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财政机关负责对其发证的代理记帐机构进行年检。

第五条 代表记帐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等;

(二)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

(三)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七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帐记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帐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八条 代理记帐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派人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或者根据委托人送交的原始凭证在代理记帐机构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第九条 代理记帐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承办本办法第五条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代理记帐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会计报表,经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审阅并签名或者盖章后,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

第十一条 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帐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帐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代理记帐机构在执行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由财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帐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帐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帐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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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6:4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