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代耕农 |
释义 | “代耕农”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历史发展的产物,他们远离家乡到珠三角农村替人耕种土地,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在珠海西部的土地上也有这样一批人,对于促进珠海的农业发展,避免大量耕地荒芜,这些代耕农做出过不可争议的贡献。然而,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大量耕地被征用,无地可种的的“代耕农”并没有离开这片土地,他们随遇而安,继续留在珠海,因为“珠海比家乡好,老家太穷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代耕农的户口、住房、子女入学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他们的生活,“代耕农”成了错综复杂的遗留问题。 事件老黎是代耕农。上世纪80年代,原宝安县上合村的年轻人一批批去了香港,大量土地无人耕种,宝安县便到信宜、惠东、陆丰、阳春、高州等5县找农民来代耕。当年20来岁的老黎和同乡就是自阳春而来。 如今,信宜等地的代耕农已经全部撤出尖岗山,只剩下阳春籍“代耕农”及后代共33户200多人,老黎就是其中之一。此前他们曾在上合村、铁岗水库附近居住过,而尖岗山龟咀是他们搬迁的最后一个地方,那里承载着他们的喜怒哀乐。 在尖岗山龟咀的一片瓦房附近搭建起一处临时工房,“尖岗山清拆乱搭建现场指挥部”位于其中。只是几天的功夫,大红的“拆”字就遍布了这个曾无人问津的偏僻“部落”。从早到晚,广播车一遍遍播放着要求他们离开的公开信,一种不安的情绪也由此散播开来。他们不想离开这片当初从齐腰深的杂草中开辟出来的土地,而故土也已经回不去———对于从小长在这里的一辈,“阳春”只是一个美丽却陌生的字眼而已。那么,他们往何处去? 宝安区正准备着手实施尖岗山阳春籍“代耕农”搬迁行动,对搭建于尖岗山多年的房子进行清拆。据悉,考虑到“代耕农”的历史原因和一些实际困难,宝安区政府也将依法、依情、依理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助。 没有户籍的生活上世纪90年代初,代耕农的土地被当地政府陆续征收,直到1996年,每家除了房屋所占的地基外,基本无田可种。离开土地的代耕农开始自谋生路,时年48岁的韦礼昭跑遍了黄江镇,却找不到一家肯要他的工厂,“一是年纪大了,二是没有户口。”韦礼昭最终以打零工度过了这十多年。可即便是年富力强的青年人,也找不到一份稳定的工作。韦智云在28岁时离开了田地,在他仍然青春的年代,一直以打杂度日。“工厂的招聘条件都符合,可是一提到需要身份证登记,我就只能被扫地出门了。” 十几年间,韦智云干过各种杂活,在工地扛钢筋、在小作坊搬机器、打扫公路、帮人建房,偶尔也想做点小生意,却发现没有身份证,连火车都坐不了。 韦智云的遭遇,是代耕农离开土地后寻找工作的一个缩影。1996年后,每户代耕农基本上都没有固定收入,贫困家庭也无法享受到社会救济和当地政府的福利政策,许多家庭至今仍用柴火煮饭,打井取水。 因为没有户口,代耕农的情感婚姻也别有艰难。年青人在找对象时不敢有太高的要求,“因为有种自卑的感觉。”也有人由于户籍的阻拦,最终和恋人分手。 有的人把女友带回家给父母拜过堂,就算是两人“结婚”。娶了有户籍的老婆,家里诸如装电话、牵网线、办银行卡等日常事务才能得以办理。 但婚后的家庭矛盾也多因户籍而起。韦智云和妻子“结婚”后,几年都不敢放妻子回娘家,生怕妻子一去不回。韦智云回忆,这些年对家庭关系伤害最大的就是户籍,有时夫妻吵架,妻子就拿户籍说事,骂他是“黑人”,但韦智云只能沉默不语。“有时会觉得很惭愧,对不起这个家庭,把自己的痛苦传给了妻子和孩子。”韦智云有些黯然地说。 代耕农的后代升学无路进不了工厂、得不到社会保障、不能参军、不能入党、不能参加村民选举,无籍的代耕农失去了普通公民所应享受的一切权利。而对于在莞出生的代耕农后代,他们则面临着升学无路的命运。 读六年级的吴金梅在上周的考试中,英语得了第一,语文第二。吴金梅的愿望是长大后当一个翻译官,然而同村哥哥姐姐们的遭遇,让她对未来不敢有太多的幻想。 吴金梅的哥哥韦李水在黄江读完小学后,被送回老家信宜去读初中,这在当时是代耕农普遍的做法。十几年前,代耕农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每学期都得交赞助费,小学交300元,初中交5000元,这些数字后来逐年提升。多数家庭难以承受初中阶段的高额学费,只能把孩子送回山区的老家。 初三毕业时,韦李水考上了湛江的一所中专,然而录取通知并没有让他感到喜悦,因为学费需要3万元,这让家里无法承担。更为重要的是,没有户口的他顺利入学的几率极小。韦李水最终放弃了这个读书的机会,无奈之下回到黄江打工,走上了父辈的老路。 与韦李水相似,上世纪80年代出生的代耕农后代,因为高昂的赞助费,几乎都在初中读完后就被迫辍学。在龙见田村,繁衍至今的145名代耕农,竟没有一人能够读到高中。 到吴金梅读小学时,赞助费已被取消,但公办学校改成只招本地生源,她所能选择的只有民办学校。然而,大多数民办学校只办到初中,除非愿意出高额学费,吴金梅和她的同龄人入读高中已然没有了门路。 同样因为是黑户,代耕农一般都有两三个小孩,几个孩子同时上学,更加重了全家的负担。吴金梅还有一个读三年级的弟弟,做清洁工的父母一年要承担近七千元的学费。吴金梅最近正在苦学数学,想在毕业考试之前把这门弱科补上去,但她并不知道,她的母亲已经没有准备再供她去读初中。 代耕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来代耕农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证特区建设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代耕农是指由外地进入我市进行代耕,承包种养、搞开发性生产,并签定承包合同,办理暂住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雇请外来代耕农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雇请外来代耕农应从严掌握,确需雇请的,由雇请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加具意见,报县、区农渔委审查批准,市属单位报市农渔委审查批准。 二、经审查同意雇请的,须报劳动部门登记,有组织地到外地招请。招请时一律以集体形式,不带家属,代耕合同期满需要留下继续代耕或带家属的,应另行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三、被雇请的代耕农必须与雇请单位签订代耕合同。代耕合同须载明代耕面积,经营项目,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代耕农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珠海市的各项规定,包括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等内容。 四、凡被雇请的代耕农应按规定到代耕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方可从事代耕活动。 第四条 已被雇请的代耕农必须遵纪守法,积极生产,劳动致富,自觉按代耕合同履行各项义务。不得擅自转代耕。不得从事除正当家庭副业以外的其他劳务和经营活动。如确需从事其他劳务和经营项目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代耕期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代耕合同期满或国家征用土地时必须及时返回原籍。 第五条 雇用代耕农的单位要加强对代耕农的管理和教育,安置好代耕农的住宿和生活,搞好治安保:卫、防火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计划生育,—户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代耕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清理回原籍; 一,名不符实的代耕农,即名为代耕农,实际从事其他劳务和经营活动,又未办理合法手续者, 二、虽有土地代耕但在我市有犯罪行为或有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超育者, 四、土地已被国家征用,无土地代耕者。 对上述第四种情况中表现好的,如我市某些农村、新垦区,农场确需要雇人代耕的,应允许其转移。 第七条 对需清理回原籍的代耕农,雇请单位应做好动员教育工作,协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限期迁出。到期不迁出者由有关部门遣送回原籍。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现已在本市代耕的人员,未签订代耕合同或签订的代耕合同条款不完善的,应按要求补签或重新签订。 第九条 在本市代耕时间超过五年并有专业生产技术、专心代耕,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所在村确又需要的少数人员,经所在村,镇同意,区,县农渔委审查(市属单位雇请的由市农渔委审查),报市公安局批准,可按有关规定转为当地农业户口。 第十条 现有代耕农在本市建有临时,半永久性、永久性住房的,在迁出时,分别按如下情况处理: 一、曾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有正式报建手续的,按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无合法手续、或在建房时巳与村签订无补偿协议的,一概由所有者自行处理,不作补偿。所在村需留用的,可合理作价补偿或酌情补给搬迁费. 第十一条 目前特区巳统征而暂未被安排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允许其代耕农暂继续代耕,土地被安排使用时,代耕农应停止代耕,并按规定作好善后工作,及时办理返回原籍手续。 第十二条 对须清退的代耕农,离开雇请单位前必须完成国家任务和还清各项欠款。拖欠国家任务或拒不还欠款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区,县、镇 过去有关代耕农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县、区,镇政府在执行本规定时,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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