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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铸造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浙江省铸造协会成立于1986年,是由省内铸造企业及科研院校、铸造设备、原辅材料企业自愿组成的省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浙江省铸造企业的行业组织。其宗旨和任务是团结全省铸造行业,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传递铸造界最新技术和市场信息,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浙江省机械工程学会铸造分会是本协会的兄弟组织,是我省从事铸造工作的教授,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学术组织,与本会合署办公领导交叉任职,他们与国内外铸造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校有着密切的交流与合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浙江省铸造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Foundry Association简称ZF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浙江省范围内以铸造企业(含分厂、车间)为主体的,以及与铸造行业有关的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组织。不受隶属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在政府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铸造行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面向企业,为企业服务,维护铸造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铸造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运我省铸造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职能

第六条 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二)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经省经贸委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经省经贸委同意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行业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行业标准制订、质量管理、资质审查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五)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创办内部刊物,开展咨活动;参与组织展销会、展览会;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

(七)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八)受省经贸委委托,配合、协助进行行业管理活动。

会员本协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从事铸造生产和铸造生产有关单位,具有一定生产能力、生产规模的各类金属铸造企业和生产铸造设备、仪器、原辅材料、环保设备的企业(厂、车间)以及铸造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所和教育院校者可成为团体会员。

(四)凡对铸造工作有专门研究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热心于铸造行业的专家、学者、铸造工作者,本人提出申请者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批准;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权应用本协会经济与技术成果和技术管理信息;

(四)有权要求协会对其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评估以及向行政管理部门转达他们的要求和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六)不愿继续参加协会,有权申请退会。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提供有关铸造生产情况、经验总结、科研成果等资料和一年一度统计报表;

(四)提出发展本行业生产、科技和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五)团体会员每年按规定缴纳会费,如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或暂停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确定本届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计划;

(五)审查通过各项提案;

(六)根据情况也可以召开代表会议代行代表大会职责;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及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人员的聘任;

(六)领导协会秘书处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模范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二)理事要能“理事”按时出席理事会议;

(三)关心协会工作,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单位经济效益好,产品质量高,重视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度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每年召开一次事事会,讨论通过年度总结和下一度工作计划,增补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人选,审查协会经费开支。

第十八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公室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务。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受会长领导;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单位每年按规定激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单位资助;

(四)开展有关咨询和培训等正当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椟。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物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由原借调单位负责,根据协会经济状况给予一定津贴。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社团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经三分之二的会员认可本协会无能力完成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提出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经省民政厅社团处办理注销登记手椟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06年11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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