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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单位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验收工作,确保网络项目单位工程(以下简称“网络项目”)及时通过验收,依据《中国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管理办法》(中震发财〔2006〕109号)以及中国地震局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项目单位工程验收范围包括:24个测震台、8个前兆台、5个强震台、14个信息节点、2个应急指挥系统、1个应急物资储备库。

第三条 网络项目单位工程验收以下列内容为依据:

(一)单位工程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勘选报告、方案设计报告、重大变更报告或批复。

(二)施工设计文件、合同、技术方案、施工预算书、决算书。

(三)分项技术规程,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四)试运行、考核运行报告。

第四条 网络项目单位工程验收组织:

单位工程的验收由省地震局计财处牵头会同各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工程建设方、设计(勘察)方、监理方负责人和专家,专家比例不少于50%.

第五条 网络项目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完成工程档案验收。

(三)提交工程预、决算书、技术方案、工程(勘察)、施工及监理各方签署的竣工合格报告,施工方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 网络项目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由单位工程负责人提交“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组织部门及时组织专家组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工程文件:所属分项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文件,勘察测绘文件,设计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工程变更文件,项目管理文件,施工方、监理方及组成人员名单,施工文件、竣工图等。

(二)财务文件:预算书、决算书。

(三)监理文件:监理表格、旁站监理记录、监理报告、照片等。

(四)竣工验收文件:建设报告、试运行与考核运行报告、技术报告、竣工报告、质量自检报告及其它需提供的报告。

第七条 网络项目单位工程验收采取下列形式:

(一)听取工程建设各方对工程实施情况介绍及工程质量的认定。

(二)检查工程文件和档案资料。

(三)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试运行状况。

第八条 网络项目单位工程验收完成后,由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

第九条 各分项所属单位工程验收全部完成后,由分项建设承担单位按中国地震局相关要求组织材料,由计财处组织分项验收的检查与预验收,待条件成熟向中国地震局相关分项第一责任方申请分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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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2:4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