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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释义

基本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0〕65号

为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着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加快,我国利用外资的优势依然明显。我省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是我省扩大对外开放、提升经济国际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途径;是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由“浙江制造”迈向“浙江创造”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利用外资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继续把引进外资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紧紧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更好地把利用外资同利用内资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作出更大贡献。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坚持“招大、引强、选优”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进引资结构高新化,引资方式多样化,引资环境优质化,不断提升我省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数量”与“质量”并举。正确处理好利用外资“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数量是利用外资的基础,质量是利用外资的关键,在保持引进外资数量持续增长的同时,更加重视提高外资利用的质量。

——坚持“引资”与“引智”并举。既要重视引进资金,更要高度重视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端人才,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举。在继续重视“引进来”的同时,要鼓励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拓展我省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努力形成双向开放的新格局。

二、优化利用外资的结构和布局

(四)积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照我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编制《浙江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和《浙江省外商投资产业布局导向》,制订相应配套政策,扩大开放领域,引导和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鼓励跨国公司来浙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加快认定一批外资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

(五)鼓励支持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大力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引进海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层次人才。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六)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以国务院重新启动开发区升级为契机,结合全省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进一步推进省级经济开发区完善和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园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加快推进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争取新建若干具备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发区要坚持利用外资、扩大开放这一基本要求,不断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七)切实引导外资向浙中、浙西南地区转移。积极引导外资向浙中、浙西南地区投资,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浙东、浙北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浙中、浙西南地区转移,给予政策鼓励和信贷支持。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浙东、浙北地区与浙中、浙西南地区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开发区。

三、创新利用外资的方式和途径

(八)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省内企业的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

(九)不断完善招商选资方法。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搭建招商平台和企业作为招商主体的作用,依托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浙江投资贸易洽谈会和境外浙江周等活动,大力开展产业对接、企业对接和项目对接,增强招商选资实效。加强重大项目的全程跟踪服务,提高项目招商成功率。

(十)拓展利用外资渠道。重点加大引进北美、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力度。充分利用CEPA政策安排和ECFA签署有利时机,进一步做好引进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的工作。切实发挥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与东盟、非洲等地区的投资合作。进一步重视引进华侨资金,积极利用侨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

四、改进利用外资的管理和服务

(十一)深化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均下放给各市、县(市,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杭州市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权限提高到项目总投资2亿美元以下。上述项目的合同、章程由相应的地方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省级有关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积极做好相关审批权限的下放工作。各级都要进一步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积极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和网上审批。

(十二)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和出资管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优化外商并购A股或退出A股资金的汇兑程序,理顺外资担保公司、外资创投公司、外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公司的外汇管理政策,妥善处理返程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高利用外资的外汇管理服务效率。对依法经营,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适当延长出资期限。

(十三)着力营造便利外商投资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都要创新服务理念、拓宽服务领域,鼓励在外商集中的地区设立国际学校、开设外国人就医便利通道,鼓励省内有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对外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招聘高素质家政服务人员,切实解决外商在生活、就医、子女教育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外商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利用外资的相关政策

(十四)财政政策方面。对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继续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研发中心项目适当加大奖励力度。对重大招商活动、重大外资项目推进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对符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规定要求的外资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贴息或补助。省产业转型升级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

(十五)税费政策方面。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性外资服务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土地政策方面。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并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省委、省政府举办的重大商务活动中签约的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在省有关用地计划指标调整或追加时给予倾斜支持。

(十七)信贷政策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创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延长授信期限,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和法律允许前提下的多种担保方式。

六、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加强对外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浙江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加大对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科学的利用外资评价考核体系,重点评价利用外资在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方面作出的实际成效。对利用外资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市、区)、开发区、全省出口和税收名列前茅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年给予表彰,努力形成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九)落实机构和经费保障。完善提高浙江省外商投资服务工作水平,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对外招商和外商投资服务机构,明确对外招商和服务外商的基本职能,落实专门人员及相关经费,确保招商选资和后续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加强利用外资队伍自身建设。通过加强培训、教育等措施不断提高外资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需要。切实发挥外资企业协会和外企高管、商务顾问、招商代表、海外浙江人、海外知名人士等的作用,更好地为我省利用外资工作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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