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释义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一、在浙江省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审查和批准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省人民政府的省长、副省长;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并有权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听取和审查本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三、撤销本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四、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五、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六、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七、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