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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释义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一、在浙江省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审查和批准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省人民政府的省长、副省长;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并有权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听取和审查本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三、撤销本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四、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五、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六、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七、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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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8: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