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企业标准备案方法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省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其产品标准和医疗器械、消毒药械、消防产品、农药、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产品标准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由市、县(市、区)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其产品标准分别报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一、省局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 企业代码证(附复印件); (二) 营业执照(附复印件); (三) 企业标准备案申报表(经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或经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盖章并附授权书); (四) 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文本(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标准化-表格下载-企业标准模版系统软件下载及安装要求试用版); (五)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六) 企业标准审定纪要; (七) 标准审查人员签字原件(附含有3-4名本专业工程技术专业专家以及2名标准化专家代表参加的名单、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标准化培训证书复印件,必要时还需附相关标准); (八) 特殊产品标准备案要求见第三条规定。 二、省企业产品标准复审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 企业标准复审备案申报表(同上); (二) 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文本; (三) 企业标准审定纪要(技术指标未修改时,免于提供); (四) 标准审查人员签字原件(同上;若技术指标未修改时,免于提供); (五) 特殊产品标准复审备案要求见第三条规定。 三、特殊产品标准备案要求 (一)消防产品、农药、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产品标准须经各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在申报表上盖章后进行备案; (二) 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时还须提供注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 (三) 消毒药械产品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时还须提供卫生许可证和卫生许可批件。 四、其它说明 (一) 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内,标准的主要技术参数若有修改,应提交标准修改报告单。标准修改报告单应经原审查组组长签字同意;列入第三条规定的特殊产品还应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备。 (二) 报备的企业产品标准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的,需提供经省级以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确认意见。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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